泰兴市养犬管理条例

泰兴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一条 为加强犬类管理 , 保障公民健康和人身安全 , 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城市市容环境卫生 ,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 结合市区实际 , 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市区范围内从事犬类饲养、交易、展览、表演、诊疗服务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 应当遵守本办法 。军用、警用犬以及动物园、科研实验用犬等特种犬的管理 ,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
第三条 市区犬类管理实行管理和服务相结合、行政机关执法和基层组织参与管理相结合、养犬人自律和社会公众监督相结合的原则 。
第四条 市政府建立犬类管理联席会议制度 , 市、区公安部门负责牵头组织和协调养犬管理工作 。市公安、农业、城管、卫生、工商、宣传等部门和海陵区、高港区政府 , 医药高新区管委会 , 农业开发区、火车站街区、凤城河风景区管委会应当按照以下职责 , 共同做好犬类管理工作: (一)海陵区、高港区政府 , 医药高新区管委会 , 农业开发区、火车站街区、凤城河风景区管委会等负责本辖区范围内犬类管理工作 , 并督促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社区居民(村民)委员会协助做好犬类管理的有关工作; (二)公安部门负责处理因违反本办法被收容的犬只以及无主犬、流浪犬 , 依法查处因饲养犬只干扰他人正常生活以及放任犬只恐吓他人、驱使犬只伤害他人引发的各类案件; (三)农业部门负责犬只的免疫、检疫和防疫登记 , 《犬类免疫证》、犬只免疫牌的发放以及实施犬只诊疗许可 , 组织对疫犬、无主犬尸的无害化处理等; (四)城管部门负责对占用道路、公共场地摆摊设点售犬行为和因养犬而破坏市容环境卫生行为的查处;协助处理无证养犬、违法携带犬只外出等行为; (五)卫生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做好狂犬病防治、疫情监测以及人用狂犬病疫苗的管理和供应工作; (六)工商部门负责对从事犬只经营活动的市场主体实施监督管理; (七)宠物协会、动物救助机构等应当教育会员遵守犬类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 普及养犬知识 , 协助政府有关部门开展依法养犬、文明养犬的宣传教育活动; (八)宣传部门负责组织新闻媒体加大宣传引导力度 , 做好犬类管理法律、法规以及卫生防疫知识的宣传教育工作;宣传文明养犬的益处 , 积极营造依法、文明、科学养犬的良好氛围 , 形成各得所需、各有所乐、互不干扰、管控有序的和谐局面 。公安、农业等部门应当推行信息化管理等科技手段 , 提高犬类管理效能 。犬类管理工作经费由市、区财政专项安排 。
第五条 市区养犬分为重点管理区和一般管理区 , 城市建成区为重点管理区 , 重点管理区以外区域为一般管理区 。
第六条 重点管理区内每户居民只能饲养一只小型犬 , 禁止饲养大型犬、烈性犬;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因护卫等确需饲养大型犬、烈性犬的 , 必须经所在区公安部门登记备案 , 并实行拴养或圈养 。一般管理区内可以饲养大型犬、烈性犬 , 但必须实行拴养或圈养 。大型犬、烈性犬的标准和名录由市公安部门会同市农业部门确定 , 并向社会公布 。
第七条 个人养犬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本市常住户口或暂住本市的合法身份证明; (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三)有固定住所且独户居住; (四)犬只经过免疫 , 取得合法、有效的免疫证明; (五)所养犬只符合本办法第六条的有关规定 。
第八条 单位养犬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能够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二)有护卫、表演等特殊需要; (三)具有健全的犬类安全管理制度; (四)有专人管养犬只; (五)设有安全牢固的犬笼、犬舍等设施; (六)犬只经过免疫 , 取得合法、有效的免疫证明; (七)所养犬只符合本办法第六条的有关规定;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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