界首市养犬管理条例

界首市养犬管理条例为加强和改进我市城市养犬管理工作,规范城市养犬行为,切实保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维护良好社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安徽省爱国卫生条例》《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范性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
一、 职责分工
市政府成立城市养犬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统筹协调全市养犬管理工作 。市直相关部门根据职责各司其职,合力推进全市养犬管理工作 。
(一)公安部门负责捕杀狂犬,办理《养犬登记证》,查处涉及养犬管理的治安案件、刑事案件 。
(二)城管执法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公园、城市公共绿地、城市广场、街道等场所设置犬只禁入标识;查处在道路、广场上销售犬只、对犬只排泄物不及时清理、携带犬只进入禁入场所等影响市容环境卫生的行为 。
(三)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兽用狂犬疫苗的监督管理;组织由农业农村部门授权的免疫网点对犬只进行预防接种、免疫登记,发放《犬只免疫证》,监测犬类狂犬病疫情;指导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动物诊疗机构的监督执法工作 。
(四)卫生健康部门负责做好人用狂犬病疫苗的供应、接种和病人的诊治以及狂犬病疫情的预防监控管理等工作 。
(五)市场监管部门负责对从事犬类经营活动的个体、企业注册登记和对无证经营犬类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
(六)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督促物业服务企业参与养犬管理工作 。
(七)市文明办负责把文明养犬管理工作纳入文明创建督察考核 。
【界首市养犬管理条例】二、区域划分
犬类管理区域划分重点管理区和一般管理区,实行分区管理 。
阜阳市中心城区、阜合产业园为重点管理区 。中心城区范围为北至凤凰大道,西至霞光大道,南至复兴大道、裕颍路、天鹅湖路,东至滨河路、京九路、发展路、阜蚌路,阜合产业园范围为北至天鹅湖路、西至颍州南路、南至南艳湖路、东至新安路 。
各县市根据本地实际情况自行划定重点管理区 。
重点管理区以外的区域为一般管理区 。
三、规定要求
(一)重点管理区禁止违规养犬、饲养大型犬和烈性犬 。
重点管理区内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办公区,车站、机场、广场、宾馆、饭店、影剧院、歌舞厅、体育馆、游泳馆、展览馆等公共场所,禁止养犬 。
(二)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免疫登记备案不得擅自养犬 。自本意见公布之日起两个月内,养犬人须持居民身份证或居民户口簿(居住证),携带犬只到市农业农村部门定点的犬类免疫注射点进行犬只狂犬病的免疫登记,申领市农业农村部门统一印制的《犬只免疫证》 。养犬人取得《犬只免疫证》后二十日内携带犬只到公安机关规定的地点办理《养犬登记证》 。

界首市养犬管理条例


(三)不得携带犬只进入下列区域(盲人携带导盲犬或肢体重残人携带辅助犬除外):
1、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等办公场所;
2、医院、学校、幼儿园及儿童活动场所;
3、商场超市、集贸市场、宾馆、餐饮场所;
4、博物馆、图书馆、文化馆、体育场馆、展览馆、会场、影剧院、歌舞厅、游乐场等公众文化娱乐及集会场所;
5、候车厅、公交场站等公共场所;
6、宗教活动场所;
7、风景区、公园、城市公共绿地、城市广场等设有犬类禁入标识的场所 。
(四) 禁止在居民区楼道、露台、楼顶等公共区域养犬 。

推荐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