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国养犬管理办法

宁国养犬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养犬管理 , 保障居民健康和人身安全 , 维护市容环境和社会秩序 , 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 , 结合本市实际 , 制定本暂行办法 。
第二条本暂行办法适用于本市实行城市化管理区域内犬的饲养、销售与管理活动 。
第三条养犬管理应当遵循政府监管、基层参与、养犬人自律和社会公众监督相结合的原则 。
第四条 养犬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受保护;养犬不得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 。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五条建立由公安、农业农村、城管执法、卫生健康、市场监督等部门组成的养犬管理协调工作机制 。
第六条 公安部门是养犬管理工作的主管机关 , 负责组织本办法的实施 , 并具体负责养犬登记、捕杀狂犬 , 查处养犬违法等行为 。
第七条 农业农村部门负责犬的免疫、检疫、防疫登记和犬类诊疗机构的监督管理 , 发放免疫证明和免疫标志 , 供应兽用狂犬疫苗 , 监测、预防和控制犬类狂犬病疫情 , 及时向卫生健康部门提供疫情信息 , 同时合理设置流浪犬收容场所 。
第八条 市城管执法部门负责对街面流动售犬、违反携犬外出和遛犬规定 , 以及因养犬而破坏市容环境卫生等行为的查处工作;捕捉街面无主、遗弃犬只 , 并送交流浪犬收容场所 。
第九条 市卫生健康部门负责人用狂犬疫苗的供应;做好人用狂犬疫苗预防接种和狂犬病患者诊治以及人间狂犬病疫情报告和管理工作 。
第十条 市场监督部门负责犬类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 , 查处违法经营行为 。
第十一条 新闻宣传部门应当开展依法养犬、科学养犬、文明养犬的宣传教育工作 。
第十二条街道办事处负责指导社区和住宅小区业主委员会等组织 , 制定文明养犬公约 , 依法调解因养犬引起的邻里纠纷和处理治安隐患 , 开展依法养犬、文明养犬的宣传教育活动 。
第三章 登记注册
第十三条 对城区犬类实行强制免疫和登记制度;未经免疫、登记 ,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养犬 。
养犬人应当携犬到具备资质的动物诊疗机构检疫、注射狂犬病疫苗 , 领取犬只免疫证明;动物诊疗机构应当将犬只的免疫有效期和再次注射狂犬病疫苗的时间告知养犬人 。市农业农村局应当督促免疫诊疗机构建立完善犬类强制免疫登记台账 , 并及时更新相关资料 。出售或需跨县(区)、市乘交通工具运输的犬只 , 养犬人应当按规定到所在乡镇、街道办事处指定报检点进行报检 。
养犬人携带以下资料到辖区派出所申请 , 并据实填写《个人/单位养犬申请表》 , 经居住地社区签署意见后 , 报辖区派出所审核同意 , 然后到市数据资源管理局公安窗口审批办理《犬类准养证》 。
(一)单位管理员或公民本人携带申请、身份证、户口簿到户口所在地派出所领取《个人/单位养犬申请表》;
(二)单位或公民本人在向居住地派出所提交申请时 , 必须同时提交《犬类免疫注射证明》及所养犬近期彩色照片二张(一寸) 。
第十四条 辖区公安派出所负责采集养犬人基本信息及犬只相关信息 , 并及时录入“宁国市养犬信息管理系统” 。
第四章 养犬行为规范
第十五条 下列区域禁止养犬:
(一)机关、医院(宠物医院除外 , 下同)的办公服务区;
(二)幼儿园、老年公寓(敬老院);
(三)学校的教学区和学生宿舍区;
(四)单位的集体宿舍区;
(五)市人民政府划定禁养的其他区域 。

宁国养犬管理办法


第十六条 市人民政府在重大节假日或者举办重大活动期间 , 可以根据实际情况 , 临时划定禁止携犬进入的区域 。

推荐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