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国养犬管理办法( 二 )


居民会议、居民小区业主会议经讨论决定 , 可以在本居住地区内划定禁止遛犬的区域 。
第十七条 烈性犬、大型犬的品种由农业农村部门及时向社会公布 。
第十八条 单位养护卫犬 , 应当拴养或者圈养 , 不得出户遛犬;因免疫、诊疗等出户的 , 应当将犬装入犬笼或者戴嘴套、束犬链 , 由成年人牵领 。
第十九条 养犬人不得虐待、遗弃犬只 。
第二十条 养犬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 , 防止养犬干扰他人的正常生活 。
第二十一条 养犬人携犬出户 , 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携犬(导盲犬除外)进入室内公共场所和设有禁入标示的室外公共场所;
(二)不得携犬(导盲犬除外)乘坐除客运出租汽车和“滴滴”顺风车以外的公共交通工具;
(三)乘坐客运出租汽车和“滴滴”顺风车 , 应当征得驾驶员同意 , 并为犬戴嘴套 , 或者将犬装入犬袋、犬笼;
(四)乘坐电梯 , 应当为犬戴嘴套 , 或者将犬装入犬袋、犬笼;
(五)携带犬只出户时 , 应当束犬链(绳)、挂犬只免疫牌 , 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牵领 , 并应当避让行人和车辆;
(六)及时清除犬粪 。
第二十二条 发现饲养的犬只出现狂犬病症状时 , 养犬人应当及时自行捕杀或者请求公安机关捕杀 , 并向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报告 。未按规定捕杀的 , 由公安机关组织强行捕杀处理 , 养犬人应当按照规定支付有关费用 。
禁止将狂犬和被狂犬咬伤的、咬死的禽畜出售、食用 , 禁止乱弃死犬和被狂犬咬伤、咬死的禽畜 。
对确认患有狂犬病的犬只捕杀后 , 由农业农村局指导畜主或属地政府进行无害化处理 。
第二十三条 犬只伤害他人的 , 养犬人应当立即将被伤害人送至医疗机构诊治 , 先行垫付医疗费用 , 在24小时之内将伤人犬送农业农村动物防疫机构进行临床诊断 , 并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
因第三人过错致使犬只伤害他人的 , 第三人应当负担被伤害人的全部医疗费用 , 并依法赔偿被伤害人其他损失 。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对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 , 对饲养的犬类不注射狂犬病疫苗的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七十三条 , 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 , 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 , 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代作处理 , 所需处理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 可以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 , 携带犬只(导盲犬除外)乘坐公共交通工具、进入室内公共场所和设有禁入标志的室外公共场所的 , 由城市管理部门处五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罚款;携犬等宠物出户未能及时清除粪便 , 影响环境卫生的 , 由城市管理部门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携犬出户未使用束犬链(绳)牵领的 , 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 , 可以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
第二十六条 对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 , 养犬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 , 由公安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 对养犬人处以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 , 或者放任犬恐吓他人的 , 处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
驱使犬伤害他人的 , 由公安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 情节较轻的 , 处以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 , 处以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 , 并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
第二十七条 违章养犬或者拒绝、阻挠捕杀违章犬 , 造成咬伤他人或者导致人群中发生狂犬病的 , 由卫生健康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 , 处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 , 处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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