滕州市养犬管理条例

滕州市养犬管理条例为了规范饲养犬只行为,切实保障公民身体健康和人身安全,维护市容环境和社会公共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山东省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等规定,现就加强犬只管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犬只由综合行政执法、畜牧兽医、公安等部门按照以下职责进行管理:
(一)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负责对饲养人饲养的犬只破坏市容环境卫生的行为实施处罚;
(二)畜牧兽医部门负责宣传引导犬只饲养人做好狂犬病程序化免疫;
(三)公安部门负责对饲养人饲养的犬只妨害治安管理的行为实施处罚 。
二、养犬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携带犬只外出时,应当束犬链(绳),由成年人牵领(无人牵领的犬只,视为无主犬)并主动避让老人、残疾人,孕妇和儿童 。
(二)不得携犬只进入机关、医院、学校、商场、商业街、饭店、展览馆、影剧院、体育场、游乐场、候车室等公共场所 。
(三)不得携带犬只乘坐公交车(导盲犬除外),携犬乘坐小型出租车应征得驾驶人同意,携犬乘坐电梯应当避开电梯乘坐高峰时间 。

滕州市养犬管理条例


(四)随身携带清除犬粪用具,及时清除犬粪 。
(五)及时有效制止犬只吠叫或攻击行为,防止出现养犬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行为 。
(六)禁止养不符合条件的烈性犬、大型犬 。
(七)应当按照动物防疫的有关规定,定期携犬只到市畜牧兽医局指定的动物诊疗机构注射预防狂犬病疫苗,领取免疫证明 。
(八)不得虐待,遗弃犬只 。
三、综合行政执法,畜牧兽医,公安等部门共同组建犬只整治工作队,规范城区养犬行为,抓捕城区野犬、狂犬、流浪犬,查处违规养犬行为,强化犬只管理 。
四、养犬人养犬只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由公安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五条第一款,处以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或者放任犬只恐吓他人的,处以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驱使犬只伤害他人的,由公安部门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
五、养犬人应当对犬只进行兽用狂犬病疫苗的免疫接种,违反规定的,由畜牧兽医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规定,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由畜牧兽医部门代作处理,所需处理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可以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
六、养犬人携犬出户未及时清除犬粪的,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依据《山东省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六款规定进行劝导、告诫,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予以处罚 。
七、养犬人发现犬只出现疑似患狂犬病症状的,应及时向卫生、畜牧兽医部门报告 。
八、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15日之内,市民应当自行处置饲养的不符合条件的大型犬,烈性犬 。
九、相关部门执法人员要公正、文明、规范执法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要自觉服从管理,积极配合,阻碍依法执行职务的,由公安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滕州市养犬管理条例】十、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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