驻马店市养犬管理条例【驻马店市养犬管理条例?驻马店养犬管理条例】一、县以上城市(包括县城)、近郊区、新兴工业区、游览区、机场周围禁止养犬 。凡机关、部队、科研单位、工厂、仓库等 , 确因警卫、科研任务需要养犬者 , 必须报上级主管部门同意 , 经市、县公安局审批 。农村养犬 , 由乡(镇)人民政府本着从严控制的原则审查批准 。养犬单位或个人必须到审批机关领取《犬类准养证》 。
二、经批准喂养的犬必须定期进行免疫注射 。犬主每年按规定期限持《犬类准养证》 , 把犬带到当地兽医部门注射狂犬病疫苗 , 并进行登记缴费 , 挂犬牌 , 领取《家犬免疫证》 。防疫注射费及牌证工本费由犬主缴纳 。
三、犬主对养犬必须严格管理 。城镇应一律圈(拴)养 。
四、未经免疫和无犬牌的犬 , 一律视为野犬捕杀 。捕杀工作城市由公安部门负责组织 , 农村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 。发现病犬或可疑病犬 , 均应立即捕杀 , 犬尸必须焚烧或深埋 。
五、从一九八六年六月一日起 , 凡无免疫证和犬牌的活犬、犬皮、犬肉 , 一律禁止上市 。外贸 , 供销、商业部门应严格实行凭《家犬免疫证》和犬牌收购活犬 , 犬皮 , 并收回《家犬免疫证》和犬牌 , 转交原发证部门注销 。
六、一旦发现被犬咬伤的人和狂犬病患者 , 要立即向县、市防疫站报告 , 并送当地医院进行抢救和治疗 。
七、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对犬类管理工作的领导 , 组织卫生、农牧、公安、工商、外贸、供销、商业等有关部门密切协作 , 认真执行本布告的各项规定 。凡因工作不负责任而危及人民生命安全的 , 要追究有关单位领导的责任 。
八、违反本布告规定者 , 不论单位或个人 , 均按情节轻重 , 分别给予批评教育、罚款、治安处罚 , 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
本布告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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