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津城市养犬管理条例?江津养犬管理条例( 二 )


(七)饲养犬只不得干扰他人正常生活,不得放任、驱使犬只恐吓、攻击他人;犬吠影响他人休息的,养犬人应当采取措施予以制止;
(八)犬只给他人造成伤害的,养犬人应立即将伤者送医疗卫生机构诊治,依法承担疾病预防和医疗费用并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法养犬行为进行批评、劝阻,并可向公安、兽医等相关部门举报、投诉 。公安、兽医等相关部门应当及时处理举报、投诉事项 。对正在伤人的犬只,任何人可就地捕灭 。
十一、对违反《重庆市养犬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的,由公安、兽医、工商、市政等部门依法给予相应的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
十二、本通告从2017年8月20日起施行,2008年3月1日施行的《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政府关于规范养犬管理文明养犬的通告》(江津府布〔2008〕3号)同时废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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