楚雄市养犬管理办法第一条 为规范养犬管理,保障公民健康和人身安全,维护市容环境和社会公共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云南省动物防疫条例》、《云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施办法》、《云南省犬类管理暂行规定》、《楚雄州养犬管理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楚雄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楚雄市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规定 。
第三条 本市对养犬实行严格管理、限管结合的方针,按照政府部门执法、基层组织参与、社会公众监督、养犬人自律的管理体制进行管理 。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 。并建立市畜牧局、市卫生局、市工商局、市城管局、市公安局等行政部门组成的养犬管理协调工作机制 。
市畜牧局、市卫生局、市工商局、市城管局、市公安局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和本办法规定,负责养犬管理工作:
(一)市畜牧局负责犬的免疫、检疫、防疫登记和犬类诊疗机构的监督管理,发放免疫证明和免疫标志、供应兽用狂犬病疫苗,监测和预防犬类狂犬病疫情,及时向卫生部门提供疫情信息,界定公告养犬种类及标准;
(二)市卫生局负责人用狂犬病疫苗的供应、接种和狂犬病人的诊治,预防控制狂犬病在人群中的传播流行;
(三)市工商局负责对从事犬类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查处违法经营行为;
(四)市城管局负责查处老城区市区建成区道路、广场上售犬和违章携犬等破坏市容、影响环境卫生的行为,开发区综合执法局负责查处开发区市区建成区道路、广场上售犬和违章携犬等破坏市容、影响环境卫生的行为;
(五)市公安局负责查处养犬产生的扰民行为,查处在道路、广场以外的其他公共场所违章携犬行为,捕杀狂犬,组织收容和管理遗弃犬、无主犬;
由市城管局牵头,市公安局、市工商局、市卫生局、市畜牧局及相关乡(镇)配合,每月在重点管理区、禁止养犬区、禁止遛犬区和街道进行一次清理处置工作 。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一般管理区养犬工作的日常监管 。
第五条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和社区等其他基层组织、应当协助政府和有关部门做好养犬管理工作,制定文明养犬公约,依法调解处理因养犬引起的邻里纠纷和治安隐患,开展依法养犬、文明养犬的宣传教育活动 。
第六条 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应当做好养犬管理的法律法规以及卫生防疫知识的宣传教育工作 。
第七条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将养犬管理工作列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责任制的考评内容进行考评 。市、乡爱国卫生委员会应当将养犬管理工作列入爱国卫生检查和考核内容 。
第八条 居民养犬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有合法身份证明;(二)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三)有独户居住的固定住所且住所在禁止养犬区域以外 。
第九条 下列区域禁止养犬:(一)机关、医院(宠物医院除外,下同)的办公服务区;(二)学校的教学区和学生宿舍区;
(三)单位的集体宿舍区 。
第十条 本市鹿城镇的所有社区和居委会,下白庙村委会、富民村委会、大东村委会、平山村委会、李家庵村委会、河前村委会、中本村委会、富民集镇,东瓜镇的永安居委会、詹家村委会、车坪村委会、桃源村委会、庄甸村委会、东瓜村委会、永兴村委会、刘家村委会以及楚雄经济技术开发区为重点管理区,其他乡镇为一般管理区 。
第十一条 重点管理区内,不得饲养烈性犬、大型犬 。网球公园、龙江公园、西山公园、太阳历公园、桃园湖广场、市民广场及城市街道禁止遛犬 。老城区片由市建设局、开发区片由开发区管委会负责设置禁止遛犬的标志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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