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全世界的性骚扰案件本来就不容易证明是否确有其事,往往陷于当事双方各执一词,信者恒信,不信者恒不信 。朱军性骚扰案12月2日庭审后的一些评析也认为,女方可能无法提出有力的证据和证人,弦子曾要求朱军出庭,可能间接表明了这点,但朱军并未出现,而根据中国民事诉讼法规定,这确实也是他的权利,起诉人要负责举证,提出实际的证据需要当事人质证 。换句话说,形势也许对弦子相当不利 。
第三,弦子控诉朱军的行为本身为她获得不少支持者 。在2018年席卷中国的“米兔”(#metoo)风潮中,有一种支持受害者的说法,即赢了官司当然好,输了也能让社会更关注女性维权 。这其实符合了欧美非政府组织(NGO)的逻辑,即借助司法案件来赞扬某种理念,即使官司输了,但理念宣传成功,这就是巨大的胜利 。不过,好些中国网民其实也正因为弦子背后有国际NGO支持的影子,而对其动机怀有疑虑 。朱军应该也看到了这点 。
有分析认为,弦子要求朱军出庭,是因为自己已经没有有力的证据 。(互联网)
无论官司最终如何,该案件必将成为中国司法有关性骚扰的一个参考案例 。耶鲁大学法学院蔡中曾中国中心研究员龙大瑞曾指出,直到最近,对于什么构成性骚扰,中国法律上一直没有严格定义 。
他说:“到目前为止,只有少数与性骚扰相关的案件走上了中国的法庭 。你经常看到的是,如果一个工作单位惩罚了被控者,那么被控者就会起诉公司违反劳动合同 。或者被控者会起诉公司和指控人损害其声誉 。”
事实上,“性骚扰”一词在2005年才出现在中国保护妇女权益的相关法律中 。龙大瑞补充说,从那时起,地方和省级法规就开始强调执法,但在基层几乎没有变化 。
根据非政府组织北京源众性别发展中心的数据,在2010年至2017年期间,中国公开的5000多万份判决书中,只有34份涉及性骚扰指控 。其中,只有两起案件是受害者起诉涉嫌性骚扰者,而这两起案件最终都以“证据不足”为由被驳回 。
今年5月下旬,中国全国人大通过了新的《民法典》,并将于明年1月1日生效 。新《民法典》将性骚扰明确定义为“违背他人意愿,以言语、文字、图像、肢体行为等方式”进行的行为,并明确政府、企业和学校有防止性骚扰的责任 。
但也有批评者认为,这仍然不足以有效保护性骚扰案件的受害者 。龙大瑞说:“《民法典》规定,企业必须采取措施解决工作场所的性骚扰问题,但没有说明如果不这样做,公司将面临什么样的责任 。”
对于弦子而言,此次若败诉,还要面对朱军反诉她与一名支持者侵犯其名誉权和造成精神伤害,索赔65万元人民币(13万2600新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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