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切实落实招生纪律要求 。严禁无计划招生、超计划招生、超班额招生以及任何形式提前招生、免试招生、违规跨区域招生;严禁公办学校参与举办的民办学校以公办学校名义招揽生源、学校间混合招生、招生后违规办理转学;严禁与社会培训机构联合组织以选拔生源为目的的各类考试 , 或采用社会培训机构组织的考试结果作为招生依据;严禁以高额物质奖励、免收学费、虚假宣传等方式争抢生源;严禁接收已被中等职业学校录取的学生或录取未参加初中学业水平考试、未达到考试所在地普通高中录取分数线或未填报普通高中志愿的学生;严禁招收借读生、人籍分离、空挂学籍;严禁地方政府、有关单位和学校收取或变相收取与入学挂钩的“捐资助学款”以及跨学期收取学费;严禁任何单位或个人以任何方式对学生进行中高考成绩排名、宣传“中高考状元”和升学率 , 对学校下达高考录取指标 , 以及向学校提供非本校的中高考成绩数据;严禁为违规跨区域招收的学生和违规转学学生办理学籍转接;严禁向社会公布未经教育主管部门审查备案的招生简章、招生广告、自主招生方案 。中职学校要严格落实《关于进一步规范全市中职学校招生工作的通知》要求 , 切实做到招生“四个严格”和“六项禁令” 。要严格执行办学资质清查结果 , 没有下达招生计划、不具备中等职业学历教育办学资质的学校和招生专业 , 一律不得进行中职招生 , 不得与高职院校合作举办初中起点五年制高职教育 。
(四)压实考试招生工作责任 。按照属地管理和“谁审批谁管理、谁主管谁负责、谁主办谁负责”的原则 , 县教体局将与招生学校签订招生责任书 , 进一步细化考试招生工作责任清单 , 健全违规招生查处和责任追究机制 , 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 畅通举报和申诉受理渠道 , 完善违纪举报和申诉受理机制 , 严肃查处违规违纪行为 , 对于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的学校 , 视情节轻重给予约谈、通报批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等处罚 。对于民办学校 , 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减少下一年度招生计划、追回或不予发放地方有关奖补资金、停止当年招生直至吊销办学许可证的处罚;对擅自超计划招生或录取普通高中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以下的考生 , 一律不予建立学籍 , 不准发放普通高中毕业证书 。
(五)加强相关政策宣传引导 。各高中学校要加强招生工作风险评估 , 做好舆论引导 , 确保和谐稳定;要通过多种形式主动、客观地进行招生宣传 , 向社会公开招生方案、招生计划、招生范围、招生程序、报名条件、指标到校政策、录取结果、收费标准、咨询方式等 , 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坚决杜绝虚假宣传、承诺宣传和有偿招生 , 违者发现一起 , 查处一起 , 绝不姑息;要积极宣传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免学费政策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 , 确保按要求精准发放到位 。
各初中学校要认真学习和准确把握有关招生政策 , 积极通过校园网、橱窗、班会、致学生家长一封信以及微信、微博等多种形式向学生、家长及社会全面宣传有关政策;对普通高中属地招生、网上评卷对答题方式的要求、网上填报志愿、平行志愿录取办法等 , 做好具体指导和相关政策解答工作 , 尤其要加强对省示范高中指标到校生政策宣传 , 引导义务教育生源就近入学、合理选择初中学校;同时 , 要对考生报考资格、政策性加分、指标到校生等条件严格审查;要正确指导考生及家长填报升学志愿 , 让其在填报志愿前充分了解填报的普通高中和中等职业学校办学特色、收费标准等事宜 , 指导考生根据招生政策和相关标准 , 结合考生中考成绩、兴趣爱好、学习潜质等因素 , 合理填报升学志愿 , 不受任何机构或个人的虚假宣传误导;要做好所有毕业学生去向的统计和分析工作 。要按规定妥善做好毕业生中考结束后至暑假前的教育活动安排;要完善应急预案 , 及时发现并妥善处置苗头性、倾向性问题 , 做好稳定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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