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时女方能要求哪些权益 离婚女方可以要求哪些赔偿


离婚时女方能要求哪些权益 离婚女方可以要求哪些赔偿


开栏的话
人民法院新闻传媒总社结合开展“我为群众办实事”实践活动,在新媒体平台开设“群众热搜法律N问”专栏,将通过网络等渠道收集到的群众最关注的生活工作中急需解决的法律疑问,邀请法官、法学专家等予以回答,通过普法解决群众在法律需求方面的急难愁盼问题 。
“群众热搜法律N问”继续聚焦婚姻家事,本期为大家解答法律问题的是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的成永哲法官 。
1.
哪些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十四条规定,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知识产权的收益”,是指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实际取得或者已经明确可以取得的财产性收益 。
第二十五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下列财产属于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一)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
(二)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
(三)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基本养老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
第二十六条规定,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
第二十七条规定,由一方婚前承租、婚后用共同财产购买的房屋,登记在一方名下的,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
2.
哪些属于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规定,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三十条规定,军人的伤亡保险金、伤残补助金、医药生活补助费属于个人财产 。
第三十一条规定,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规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 。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
3.
结婚前,我可以和对象就婚前婚后取得的财产归属进行约定吗?
可以,但需采用书面形式 。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规定,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 。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 。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 。
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三十七条规定,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第三款所称“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夫妻一方对此负有举证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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