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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PP模式案例
北京地铁4号线在国内首次采用PPP模式,将工程的所有投资建设任务以7∶3的基础比例划分为A、B两部分,A部分包括洞体、车站等土建工程的投资建设,由政府投资方负责;B部分包括车辆、信号等设备资产的投资、运营和维护,吸引社会投资组建的PPP项目公司来完成 。政府部门与PPP公司签订特许经营协议,要根据PPP项目公司所提供服务的质量、效益等指标,对企业进行考核 。在项目成长期,政府将其投资所形成的资产,以无偿或象征性的价格租赁给PPP项目公司,为其实现正常投资收益提供保障;在项目成熟期,为收回部分政府投资,同时避免PPP项目公司产生超额利润,将通过调整租金(为简便起见,其后在执行过程中采用了固定租金方式)的形式令政府投资公司参与收益的分配;在项目特许期结束后,PPP项目公司无偿将项目全部资产移交给政府或续签经营合同 。
深圳地铁4号线由港铁公司获得运营及沿线开发权 。根据深圳市政府和港铁公司签署的协议,港铁公司在深圳成立项目公司,以BOT方式投资建设全长约16km、总投资约60亿元的4号线二期工程 。同时,深圳市政府将已于2004年底建成通车的全长4.5km的4号线一期工程在二期工程通车前(2007年)租赁给港铁深圳公司,4号线二期通车之日始,4号线全线将由香港地铁公司成立的项目公司统一运营,该公司拥有30年的特许经营权 。此外,香港地铁还获得4号线沿线290万m2建筑面积的物业开发权 。在整个建设和经营期内,项目公司由香港地铁公司绝对控股,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运营期满,全部资产无偿移交深圳市政府 。
BOT
我国第一个BOT基础设施项目是1984年由香港合和实业公司和中国发展投资公司等作为承包商在深圳建设的沙头角B电厂 。之后 , 我国广东、福建、四川、上海、湖北、广西等地也出现了一批BOT项目 。如广深珠高速公路、重庆地铁、地洽高速公路、上海延安东路隧道复线、武汉地铁、北海油田开发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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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BOT
政府对该机构提供的公共产品或服务的数量和价格可以有所限制 , 但保证私人资本具有获取利润的机会 。整个过程中的风险由政府和私人机构分担 。当特许期限结束时 , 私人机构按约定将该设施移交给政府部门 , 转由政府指定部门经营和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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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OT的历史
近些年来 , BOT这种投资与建设方式被一些发展中国家用来进行其基础设施建设并取得了一定的成功 , 引起了世界范围广泛的青睐 , 被当成一种新型的投资方式进行宣传 , 然而BOT远非一种新生事物 , 它自出现至今已有至少300年的历史 。
17世纪英国的领港公会负责管理海上事务 , 包括建设和经营灯塔 , 并拥有建造灯塔和向船只收费的特权 。但是据专家调查 , 从1610年到1675年的65年当中 , 领港公会连一个灯塔也未建成 , 而同期私人建成的灯塔至少有十座 。这种私人建造灯塔的投资方式与现在所谓BOT如出一辙 。即:私人首先向政府提出准许建造和经营灯塔的申请 , 申请中必须包括许多船主的签名以证明将要建造的灯塔对他们有利并且表示愿意支付过路费;在申请获得政府的批准以后 , 私人向政府租用建造灯塔必须占用的土地 , 在特许期内管理灯塔并向过往船只收取过路费;特权期满以后由政府将灯塔收回并交给领港公会管理和继续收费 。到1820年 , 在全部46座灯塔中 , 有34座是私人投资建造的 。可见BOT模式在投资效率上远高于行政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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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OT的特点
BOT具有市场机制和政府干预相结合的混合经济的特色 。
一方面 , BOT能够保持市场机制发挥作用 。BOT项目的大部分经济行为都在市场上进行 , 政府以招标方式确定项目公司的做法本身也包含了竞争机制 。作为可靠的市场主体的私人机构是BOT模式的行为主体 , 在特许期内对所建工程项目具有完备的产权 。这样 , 承担BOT项目的私人机构在BOT项目的实施过程中的行为完全符合经济人假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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