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 四 )


第三十八条? 贷款期限一年以内(含一年)的公积金贷款,到期一次还本付息;贷款期限一年以上的公积金贷款,按月偿还贷款本息,借款人可自行选择等额本息还款法或等额本金还款法 。
第三十九条? 借款人应按借款合同约定的方式偿还公积金贷款本息,其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优先用于偿还公积金贷款 。
第四十条? 借款人在还款期间,可以按照南宁公积金中心规定申请提前偿还全部或部分贷款 。南宁公积金中心按照借款合同已计收的贷款利息不作调整,不予退还 。
第四十一条? 借款人未按借款合同约定的期限偿还公积金贷款的,应按借款合同约定或国家有关规定支付罚息 。
第四十二条? 根据借款人的需要,南宁公积金中心或受托银行应出具其贷款还款明细、贷款还清证明、抵押注销等手续 。
第七章? 贷后管理
第四十三条 ?南宁公积金中心应按有关规定建立公积金贷款贷后管理制度,采取有效措施对借款人还贷能力和履约情况、合作项目及抵押物的状况、保证人担保能力的变化等进行跟踪检查,及时发现和处理风险,确保贷款安全 。
第四十四条? 在贷款还清前,借款人应继续缴存住房公积金 。借款人应接受南宁公积金中心对其还贷能力、抵押物变化等情况的核查,对已经或可能影响贷款偿还的因素,应及时告知南宁公积金中心,并配合南宁公积金中心采取相关债权保全措施 。
借款人的经济、婚姻、健康等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影响贷款偿还的,保证人发生重大情况变化影响担保能力实现,或抵押物因自然因素或其他原因造成损毁、灭失、价值减少等情况,应及时通知南宁公积金中心并按南宁公积金中心要求提供新的担保 。
第四十五条 ?对于逾期未收回的公积金贷款,南宁公积金中心应针对具体情况采取催收、划扣、诉讼、处置抵押物等措施追偿贷款 。
第四十六条? 借款人离退休或死亡的,其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应优先用于冲抵未偿还的贷款本息 。
第四十七条? 借款人还清贷款本息后,受托银行与借款人共同办理抵押登记注销手续,将抵押物返还抵押人,借款合同终止 。
第四十八条? 南宁公积金中心应按有关规定建立公积金贷款资产分类管理、贷后检查、贷款档案管理等制度,对公积金贷款实施规范管理 。
第八章? 抵押物处置
第四十九条? 在抵押期内,抵押人不得擅自处分抵押物,并随时接受抵押权人的监督检查 。
第五十条 ?借款人逾期不能偿还贷款本息的,南宁公积金中心有权依法处置其抵押物,或由保证人承担偿还贷款本息的连带责任 。
第五十一条? 抵押物在抵押期间被依法拆迁的,补偿的费用应按有关规定优先用于偿还贷款,不足部分由借款人一次性还清 。
第五十二条? 借款人在还款期限内死亡、失踪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后无继承人、受遗赠人、监护人和财产代管人,或其继承人、受遗赠人、监护人和财产代管人拒绝履行借款合同的,南宁公积金中心有权依法处置抵押物 。
第五十三条? 处置抵押物时,其价款不足以清偿贷款及相关费用的,南宁公积金中心有权要求借款人偿还剩余款项,或要求保证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直至相应款项全部清偿;其价款超过应偿还部分的,退还借款人或抵押人 。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四条 ?借款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南宁公积金中心可以按第五十五条的规定追究其责任:
(一)采取欺骗、违规等手段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等方式骗取公积金贷款的;
(二)挪用公积金贷款或者改变贷款用途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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