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回单入账=罚款加滞纳金,用回单还有错啦?

先看一个案例:

银行回单入账=罚款加滞纳金,用回单还有错啦?


内蒙一家企业 , 因为没有取得银行手续费发票 , 而被税局稽查发现认定为“以其他方式替代发票使用”情形 , 被处罚款了 。通过这个案例 , 让我们一起看看银行手续费和贷款利息发票的相关问题:

银行回单入账=罚款加滞纳金,用回单还有错啦?


银行手续费和利息支出入账 , 以回单作为原始凭证可以吗?有人说 , 我们一直都是回单入账啊 , 当然可以啦!
其实是不可以的 。我们可以这样理解:银行回单仅仅作为银行的收费业务的扣费通知或扣费凭证 , 我们可以把扣费的银行回单视同收据 , 会计人员都知道 , 公司对外付费以后是要取得收据的 , 但是收据并不能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因为收据不是符合税法规定的合法票据) 。这样理解 , 是不是很清晰了 , 所有的贷款扣息回单、手续费回单必须取得相应发票 , 是所得税的税前扣除的唯一合法凭证 。
银行手续费和贷款利息支出 , 需要取得发票么?看看税务局是怎么答复的:

银行回单入账=罚款加滞纳金,用回单还有错啦?



银行回单入账=罚款加滞纳金,用回单还有错啦?


结论很明显了:企业支付给银行的手续费或者贷款利息支出 , 要为其索要发票 , 而发票的品名和金额都不得更改 。
基于实质重于形式 , 企业的确支付了手续费或者贷款利息 , 有银行流水和相关合同佐证 , 不要发票也不可以么?实质重于形式不假 , 对于会计核算而言没有任何问题 , 但是对于税法 , 在金税三期下 , 以票管税 , 已经深入人心 , 没有发票 , 只凭回单入账 , 这是不符合税法规范 , 也不符合金税三期管税的核心精神 , 所以在汇算清缴时 , 因为票据不合规 , 成为一项税会差异 , 只能作为纳税调整项进行纳税调增处理 。
没有及时取得发票税前列支了会有什么结果?(未取得发票就入账的后果)结果简单粗暴 , 那就是“罚款+滞纳金” 。

银行回单入账=罚款加滞纳金,用回单还有错啦?


这个就是开篇所说的例子 , 另外也有一篇关于《以其他凭证代替发票入账 , 风险有几多?》的文章 , 这篇文章在网上可以搜索到 , 上个截图吧 , 这是一个关于“公司与税务稽查就处罚主体对象是否正确“的问题 。直接上结论 , 如果出现“以其他凭证代替发票入账”的情形 , 税局对其进行处罚时 , 适用于买卖双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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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然 , 税局也有温柔的一面 。税局公布了一项“首违不罚”的事项清单 , 其中包含以其他凭证代替发票入账且没有违法所得的情形 。现在税务总局坚持在促进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依法纳税 , 提高纳税人遵从度的同时 , 不断优化税务执法方式 , 有效运用说服教育、约谈提醒等非强制性的方式 , 既体现法律的刚性 , 又体现柔性执法的温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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