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女|婚前协议约定婚后继承或接受赠与的财产归子女所有,有效吗?

争议焦点
婚前甲女与甲男签署《婚前协议》,其中约定:一、男方和女方结婚后,男女双方婚前所有财产与男女双方无关,男方自愿将自己婚后的所有财产归女方一人所有,男方自动放弃婚后财产处理权,若日后男方提出离婚,男方无权支配一切财产,均由女方一人处理及获得。……四、婚后双方继承或接受的赠予(与)归双方子女所有,如子女未成年,由男女双方或女方管理至子女25岁为止,由子女自行处理。男女双方在管理期间不能损害托管人利益。……。该《婚前协议》系双方在婚前对婚后所要共同面对的生活、财产、子女抚养等问题作出的安排,根据已发生效力的民事判决书认定双方签署该协议时不存在欺诈、胁迫的情形,故上述协议对双方而言具有法定约束力。审查《婚前协议》中第四点关于“婚后双方继承或接受的赠予(与)归双方子女所有,如子女未成年,由男女双方或女方管理至子女25岁为止,由子女自行处理……”的约定,二审法院认为,该约定并非甲男与甲女之间夫或妻的赠与约定,不能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六条的规定。《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涉案2601房屋和078车位的产权均未变更登记,权利尚未转移,故此甲男主张撤销赠与的理据充分予以支持。
基本案情
小甲、甲女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078车位归小甲所有;甲男协助小甲办理不动产权变更登记。2.2601号房屋归小甲所有;甲男协助办理不动产权变更登记,并与小甲、甲女共同负担(各50%)不动产权变更所需要的全部费用。3.本案诉讼费、保全费5000元均由甲男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甲女与甲男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于××××年××月××日生育女儿小甲。婚前甲女与甲男于2012年7月6日签署《婚前协议》,其中约定:一、男方和女方结婚后,男女双方婚前所有财产与男女双方无关,男方自愿将自己婚后的所有财产归女方一人所有,男方自动放弃婚后财产处理权,若日后男方提出离婚,男方无权支配一切财产,均由女方一人处理及获得。……四、婚后双方继承或接受的赠予(与)归双方子女所有,如子女未成年,由男女双方或女方管理至子女25岁为止,由子女自行处理。男女双方在管理期间不能损害托管人利益。……。
因双方夫妻感情破裂,2020年1月13日,甲男向法院起诉与甲女离婚,法院于2020年6月2日作出判决书确认上述《婚前协议》的合法有效性,继而判决:一、准予甲男与甲女离婚;二、婚生女儿小甲2由甲女直接抚养,甲男每月支付抚养费4500元(抚养费自2020年1月份起支付至小甲2年满十八周岁为止,于每月10日前支付,本判决生效之前已经发生的抚养费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三、在不影响婚生女儿小甲2生活、学习的情况下,甲男每周可探视婚生女儿小甲2一次,每次一个白天,可安排在周六或者周日,具体探视时间、地点、方式由甲男与甲女自行协商确定,甲女应予以配合;四、粤B×××××马自达牌小型轿车归甲女所有;五、驳回甲男的其余诉讼请求;六、驳回甲女的其余诉讼请求。
判后甲女、甲男不服判决上诉至中院,该院于2020年12月7日作出判决书认定:“甲女、甲男在结婚登记前签署的《婚前协议》系双方在婚前对结婚登记后要面对的共同生活问题、财产问题、子女抚养问题等等所作的安排。……二人均未主张《婚前协议》系因被欺诈、胁迫而签署,故该约定内容系二人真实意思表示,应对二人产生法律约束力。……2601号的房产处理问题。甲男提交证据可以证明其父母为房产出资的情况,甲女亦确认甲男父母出资的情况,故甲男主张该房产由其父母出资购买,且父母出具《房屋赠与协议》将房产赠与甲男个人的主张,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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