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发放到军人名下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应得部分夫妻共有 。
(6)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 。
(7)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
(8)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三条规定,军人的伤亡保险金、伤残补助金、医药生活补助费属于个人财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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