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修某、张某原系夫妻关系 , 于××××年××月登记结婚 , 婚后育有一女 , 现已成年 。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 , 张某与案外人范某有不正当男 女关系 , 并于××××年××月××日生育一子 。后张某诉至法院要求离婚 , 2016年5月经法院判决准予双方离婚 。之后 , 修某提起诉讼 , 要求张某 赔偿其精神损害80000元 。张某认为其不存在应当进行损害赔偿的法定 事由 , 因存在过错 , 愿与修某和解 , 但修某起诉数额过高 , 请求法院予 以酌情减少 。本案的焦点是:因夫妻一方违反忠实义务导致离婚的 , 无过错的另一方是否能向其主张精神损害赔偿 。
法律评析
夫妻负有忠实义务 , 既是婚姻关系中生理和伦理价值的反映 , 也是 婚姻家庭关系的本质要求 , 属于配偶权的一项重要内容 。要求夫妻互相 忠实 , 绝不意味着用法律手段强行维持感情已破裂的婚姻关系 , 感情确 已破裂的夫妻可以依法离婚 。因一方的不忠实行为导致离婚的 , 受害的 另一方可以按照婚姻家庭编的有关规定获得法律上的救济 。之所以救济 受害方 , 是因为违反忠实义务对配偶的情感和精神所造成的伤害往往是 非常严重的 , 这和我国社会一般大众因习惯、传统等对婚姻家庭的认识 有很大关系 。因此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 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28条明确规定了违反忠实义务可产生精 神损害赔偿权 , 具体规则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 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 。适当的精神损害赔偿数额 , 应当具有抚慰性和个案性:抚慰性是指赔偿金额能够抚慰无过错方受到 的精神伤害和情感打击;个案性是指不同的案件 , 不同地区、不同当事 人的经济状况 , 赔偿额会不同 , 从而与当事人的支付能力相对应 。在本 案中 , 张某在婚姻关系持续期间内 , 与范某有不正当男女关系 , 并生育 一子 , 违反了对配偶修某的忠实义务 , 对修某的情感和精神造成很大的 伤害 。不仅如此 , 有过错的张某还主动诉至法院要求离婚 , 修某受到更 大的打击 , 最终双方依法离婚 。离婚后 , 修某要求张某赔偿其精神损失 80000元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28条的规定 , 修某有权主张该精神损害赔偿 , 抚慰无过错方修某受到的精神伤害和情感打击 , 但综合考虑张某的过错 程度、给付能力等情况 , 一、二审法院酌定张某赔偿修某精神抚慰金 50000元是合理的 。
【一方无过错且坚决不同意离婚,无过错一方可要求赔偿】民法典依据
第一千零四十三条 家庭应当树立优良家风 , 弘扬家庭美德 , 重视 家庭文明建设 。夫妻应当互相忠实 , 互相尊重 , 互相关爱;家庭成员应当敬老爱 幼 , 互相帮助 , 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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