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重点群体来厦落户实施细则( 二 )


本实施细则出台前已在我市办理毕业生就业报到手续但尚未落户的高校毕业生,可按前款规定申请落户 。
通过技能人才方式申请落户我市的,落户有效期为1年,自我市人社部门审核通过之日起计算,到公安机关办理时应符合落户年龄要求 。
十四、我市机关事业单位编制内人员仍然按照原有规定执行;央属、省属驻厦企事业单位接收各类人员落户的,参照本实施细则执行 。
十五、根据本实施细则落户我市人员,其配偶、子女投靠落户我市仍按照《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我市投靠入户政策的通知》(厦府〔2015〕36号)的规定执行 。
十六、《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完善我市户籍迁移政策的通知》及本实施细则公布执行后,我市原有规定及做法与其不一致的,均以《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完善我市户籍迁移政策的通知》及本实施细则为准 。
十七、本实施细则由市人社局、市公安局负责解释 。
十八、本实施细则自2018年10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五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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