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制定本细则 。
第二条:条例第二条所称的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取得收入,是指以出售或者其他方式有偿转让房地产的行为 。不包括以继承、赠与方式无偿转让房地产的行为 。
【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条:条例第二条所称的国有土地,是指按国家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土地 。
第四条:条例第二条所称的地上的建筑物,是指建于土地上的一切建筑物,包括地上地下的各种附属设施 。条例第二条所称的附着物 , 是指附着于土地上的不能移动,一经移动即遭损坏的物品 。
第五条:条例第二条所称的收入,包括转让房地产的全部价款及有关的经济收益 。
第六条:条例第二条所称的单位 , 是指各类企业单位、事业单位、国家机关和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 。条例第二条所称个人,包括个体经营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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