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第十条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 , 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 , 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 , 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 , 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
其实综上所知 , 一方父母婚后为子女购买房屋 , 分为全款和付部分房屋价款的情况 。 父母如为子女全款购买房屋且登记在自己子女的名下 , 房子就视为对自己子女的单方赠与 , 归受赠子女所有;而父母如只给子女付了房屋部分价款并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 , 通常是首付款 , 夫妻共同还贷 , 那么该部分出资应视为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 , 也就是说 , 这笔钱可以视为该子女的个人财产 , 该子女以个人财产出资购买房屋 , 在离婚分割时 , 可以参照《婚姻法司法解释(三)》中的第十条“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 , 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 , 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 , 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 , 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 , 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 , 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 。 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 , 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 , 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 ”来认定该不动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 夫妻如共同还贷 , 离婚时应给予另一方补偿 。 而双方父母共同出资为子女购买房屋 , 如登记在双方子女名下 , 婚前购买的 , 应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 , 子女双方按各自出资的份额共有该房屋的所有权 。 婚后购买的 , 则应视为对双方子女的赠与;而当房屋登记在一方子女的名下时 , 则无论该出资发生在婚前或婚后 , 该房屋都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 。
提高对法律的认识 , 不仅是对自己权利的维护还是对之间产生矛盾的解决 , 都是十分必要的 , 所以 , 我们每个人都应不断的自我充实 , 做好社会主义的接班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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