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店名称大全 酒店名称( 二 )


裁判结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注册商标、企业名称与在先权利冲突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规定,判决如下:一、某某如家酒店在其经营场所和商业宣传中立即停止使用侵犯第3052162号、3052163号“如家”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文字及服务标识;二、某某如家酒店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变更字号,变更后的字号中不得含有“如家”文字;三、某某如家酒店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赔偿某酒店管理公司经济损失(含合理支出)14000元;四、驳回某酒店管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
法官说法:本案某某如家酒店构成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双方对此均无异议,但赔偿金额争议较大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三条规定,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 。对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 。赔偿数额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七条第四款规定,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六条、第九条规定,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权利人五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案涉商标为服务商标,其许可费用应根据经营主体的不同地域、不同规模等因素予以综合考量 。因某酒店管理公司既未能证明其实际损失,也未证明某某如家酒店因侵权所获利润,故法院适用法定赔偿,并综合考虑案涉商标的声誉、侵权行为的性质、期间及制止侵权行为的合理开支等因素,酌情确定某某如家酒店赔偿某酒店管理公司经济损失14000元,并无不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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