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2021年度我省工伤保险长期待遇发放标准的通知


关于调整2021年度我省工伤保险长期待遇发放标准的通知


为更好地保障工伤职工有关权益,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工伤保险待遇调整和确定机制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7〕58号)、《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东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印发广东省工伤保险基金省级统筹实施方案的通知》(粤人社规〔2019〕20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将调整2021年度我省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供养亲属抚恤金发放标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一级至四级伤残津贴调整
(一)调整范围和调整时间 。
2020年12月31日前(含本日)享受伤残津贴且2021年1月1日后仍符合继续享受伤残津贴条件的一级至四级工伤伤残人员,从2021年1月1日起按照本通知调整其伤残津贴 。
(二)调整办法 。
按照定额调整与适当倾斜相结合的原则进行调整,具体办法如下:
1.定额调整 。符合一级至四级伤残津贴调整条件的人员,四级伤残人员每人每月加发355元,三级伤残人员每人每月加发380元,二级伤残人员每人每月加发405元,一级伤残人员每人每月加发430元 。
2.托底调整 。根据以上定额调整后的一级至四级工伤伤残人员,如其伤残津贴仍低于4138元/月的,按照4138元/月的标准予以发放 。
(三)相关人员的调整 。
2021年1月1日(含本日)至2021年12月31日(含本日)内首次享受伤残津贴的一至四级工伤伤残人员,如其核定的伤残津贴仍低于4138元/月的,从首次享受之月起调整按照4138元/月的标准予以发放 。
二、生活护理费调整
(一)调整范围和调整时间 。
2020年12月31日(含本日)前享受生活护理费且在2021年1月1日后仍符合继续享受生活护理费的人员,从2021年1月1日起按照本通知调整其生活护理费 。
(二)调整办法 。
根据《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六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六条等有关规定,生活护理费调整具体办法如下:
1.普遍调整办法 。各市(含省本级)符合生活护理费调整条件的人员以及2021年1月1日(含本日)至2021年12月31日(含本日)首次享受生活护理费的人员,广州、深圳市及省本级的一级、二级、三级、四级生活自理障碍等级分别按照本市2020年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即广州、深圳市计发基数分别为11262元、11620元,省本级按照广州市计发基数计算)的60%、50%、40%、30%的标准调整发放;其他市的一级、二级、三级、四级生活自理障碍等级分别按照2020年全省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基数为9194元)的60%、50%、40%、30%的标准调整发放,即分别按照5516.4元/月、4597元/月、3677.6元/月、2758.2元/月的标准发放 。
2.特定人员调整办法 。根据以上第1项办法调整的生活护理费发放标准比其调整前享受标准降低的人员,暂不按上述第1项办法进行调整,改为一级、二级、三级、四级生活自理障碍等级人员在原享受标准的基础上分别加发130元/月、120元/月、110元/月、100元/月,从2021年1月1日起调整加发 。今后待当年度按省普遍调整办法调整后的发放标准高于本项特定调整人员所享受的生活护理费标准时,本项特定调整人员再纳入当年度省普遍调整范围予以统一调整 。
三、供养亲属抚恤金调整
(一)调整范围和调整时间 。
2020年12月31日(含本日)前享受供养亲属抚恤金且在2021年1月1日后仍符合继续享受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人员,从2021年1月1日起按照本通知调整其供养亲属抚恤金 。
(二)调整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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