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此,广义概括的实质是必要技术特征的重新组合,这是在一个或多个实施例的较为宽泛的内容之中,有目的选择那些为解决技术问题所必不可少的技术特征,将其有机地组合起来进行的总结性描述 。这种总结性描述抛弃了发明创造中的一些无关大局的细节,将焦点集中在能够解决技术问题的技术方案上,让人对该专利申请的发明构思有了一个总体印象 。
3、两种概括的关系
当然,实际撰写权利要求的时候,通常会同时涉及上述两种概括,即出现技术特征的概括和技术内容的概括相互交织的情况 。
例如:一件激光图纹压印转移机的申请,其中描述了多个实施例,区别在于各个实施例采用了不同结构的烘干固化设备 。因此,可以选取各个实施例均有的为解决其技术问题所必需的机构,并将能实现烘干固化功能的各个具体设备狭义概括成“烘干固化装置”,然后将其与其它特征组合起来,得到广义概括后的技术方案 。
三、重新概括是否超范围的判断
1、重新概括并不必然超范围
通常,根据技术特征的变化情况,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方式可分为技术特征的增加、改变和/或删除 。并且,这三种修改方式的单独及混合使用已经涵盖了专利申请文件修改时可能出现的所有情况 。相比之下,重新概括则侧重于技术方案及其技术特征从原申请文件记载的信息中得到的途径 。因此,技术特征的增加、改变和/或删除等修改方式与重新概括是从不同的侧面反映了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当然,后者仅涉及概括式修改,并没有涵盖所有的修改方式 。
但是,重新概括仍然可以具体表现为上述修改方式 。通过狭义概括得到的新技术特征,可以理解为改变了技术特征,也即将多个技术特征或技术特征组合归纳之后得到上位化的新技术特征 。例如,原说明书记载了氦氖激光器和氩离子激光器,修改时将其狭义概括为“气体激光器”,通过上位化改变了有关激光器的技术内容 。通过广义概括得到的新技术方案,可以体现为权利要求中删除了技术特征,也可以体现为权利要求通过除上位化之外的其它方式改变了技术特征,例如改变了权利要求的主题,或者改变了原有多个特征之间的组合关系 。
从这个意义上讲,重新概括并不是一种新出现的修改方式,它仍然应当适用于修改是否超范围的判断原则:如果申请的内容通过增加、改变和/或删除其中的一部分,致使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看到的信息与原申请记载的信息不同,而且又不能从原申请记载的信息中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那么,这种修改就是不允许的 。因此,重新概括并不必然超出原申请记载的范围,仅仅由于修改时出现了权利要求的重新概括就一概不予认可的做法是不恰当的 。
2、重新概括的超范围判断
笔者认为,判断修改时的重新概括是否超范围,可以从狭义概括和广义概括两方面进行 。首先,判断狭义修改是否超范围,如是,则不允许该修改;如否,则进行下一步 。接着,判断广义修改是否超范围,如是,则不允许该修改; 如否,则所述修改不超范围 。
(1)狭义概括的超范围判断
对于申请日之后进行的狭义概括,如果概括得到的技术特征是新的,并没有在原申请文件中公开,则所述概括通常是不允许的 。
原因在于,狭义概括采用归纳法,它把多个不同技术特征或其组合在某些方面的共性归结起来,由于技术特征不可能只具有单方面的特性,因此归纳的方向常常不是唯一的;即便对于确定的归纳方向,归纳所能达到的程度通常也不是唯一的 。因此,狭义概括得到的新的技术特征,通常并不能从原申请记载的信息中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除非原申请已经明确限定了所述狭义概括的方向和程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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