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假冒注册商标的有何刑法规制


针对假冒注册商标的有何刑法规制


假冒注册商标的行为必须达到情节严重才能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 。相同的商标是指被假冒的注册商标完全相同的商标或者与被假冒的注册商标在视觉上基本无差别 , 足以对公众产生误导的商标 。使用是指将注册商标或者假冒的注册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产品说明书、商品交易文书、或者将注册商标或者假冒的注册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等行为 。注册服务商标也应纳入刑法的保护范围 。

商标作为一种无形资产 , 是商品生产者或者经营者为了把自己销售的商品在市场上同其他商品生产者或者经营者的商品区别开来而使用的专用标志 。我国商标法第3条规定:“经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为注册商标 , 商标注册人享有商标专用权 , 受法律保护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 , 假冒注册商标的行为不仅要承担民事侵权责任 , 严重的侵权行为还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本文拟对我国假冒注册商标的刑法规制作一介绍 , 并对存在的问题作一初步分析 , 以期对司法实践有所裨益 。
【针对假冒注册商标的有何刑法规制】
一、假冒注册商标的刑法规制概况

我国一直以来十分重视知识产权的刑法保护工作 , 注册商标的保护是其中一个重要部分 。早在1979年刑法中 , 第127条就规定了假冒商标罪 。但是 , 该罪名的设置对商标保护权的保护范围过于狭窄 , 仅限于“工商企业假冒他人注册商标” , 没有将自然人作为本罪的主体 。为了弥补上述缺陷 , 适应市场经济下惩治假冒注册商标犯罪的需要 , 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了《关于惩治假冒注册商标犯罪的补充规定》(以下简称《补充规定》) 。该《补充规定》对于假冒注册商标的犯罪作了以下补充:1.修改了刑法第127条的规定 。根据第127条的规定 , 侵犯注册商标罪 , 是指工商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工商业者 , 违反国家商标管理法规 , 擅自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 , 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相似的商标 , 或者擅自制造、伪造、销售他人注册商标标识 , 侵犯他人注册商标权的行为 。但《补充规定》将上述定义中的某些行为排除在犯罪之外 , 将某些行为规定为独立的犯罪 。根据《补充规定》的相关规定 , 假冒注册商标罪 , 是指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的许可 , 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 , 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 。2.扩大了犯罪主体的范围 。根据《补充规定》的相关规定 , 假冒注册商标罪均可以由自然人或单位构成 。

刑法修订时 , 为改变以往商标权刑事立法保护的分散、零乱、不全面、不系统的状态 , 在吸取《补充规定》的立法经验上 , 对假冒注册商标罪作了适当修改 。根据现行刑法分第213条的规定 , 假冒注册商标罪 , 是指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的许可 , 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 , 情节严重的行为 。同原来的相关刑事立法相比 , 现行刑法修改了假冒注册商标罪中的“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有其他严重情节”这一表述 , 改为“情节严重” 。因为在司法实践中 , 对于什么是“违法所得”往往有不同的理解 , 从而影响了假冒注册商标罪的统一司法 , 因此 , 现行刑法对假冒注册商标罪要件的修改使得对假冒注册商标罪的刑事立法更加体系化、科学化 。但现行刑法的规定也存在用语不够明确的问题 , 如假冒注册商标罪中要求符合“情节严重”时才能构成犯罪 , 但何谓“情节严重” , 刑法本身并没有明确说明 。这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假冒注册商标罪的正确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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