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假冒注册商标的有何刑法规制( 三 )



关于刑法第213条中的“使用” , 《解释》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三条的规定进行了明确 , 即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的使用是指将注册商标或者假冒的注册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产品说明书、商品交易文书、或者将注册商标或者假冒的注册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等行为 。

三、注册商标的刑法保护中的问题

根据我国刑法的相关规定 , 侵犯注册商标的犯罪的对象只能是注册商标 。我国商标法第3条规定:“经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为注册商标 , 商标注册人享有商标专用权 , 受法律保护 。”根据我国商标法的相关规定 , 注册商标除了常见的商品商标外 , 还有服务商标 。所谓服务商标 , 是指金融、运输、广播、建筑、旅游等服务行业为把自己的“服务”业务同别的“服务”业务相区别而使用的商标 。

所以 , 服务商标不同于商品商标 , 它不是作为有形的商品提供给买主 , 而是作为某种商业性质的服务项目提供给顾客 , 如商品售后提供的修理服务 , 民航为旅客提供的空中服务等 。由于我国刑法把“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 , 作为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的客观方面要件 , 因此 , 对于实践中出现的假冒注册服务商标并且情节严重的行为 , 是否也能以本罪论处呢?对此问题 , 有学者持肯定态度 , 认为侵犯注册服务商标也属于假冒注册商标罪的犯罪对象 。笔者对此持否定态度 , 因为根据刑法罪刑法定的基本原则 , 刑法明确将假冒注册商标的行为限制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 , 而有意将注册服务商标排除在本罪的犯罪对象之外 , 如果将假冒注册服务商标的行为也以本罪论处实属人为地扩大了本罪的处罚范围 , 违反了罪刑法定原则的基本要求 , 不利于刑法的人权保障功能 。

但是 , 这些不同公司、企业提供这类服务也需要有不同的标记把它们区别开来 , 通过服务商标注册来保护服务行业的正当竞争 , 反对不正当竞争 。所以 , 它在性质上同商品商标一样 , 属于工业产权 。我国在修改的商标法第4条中规定“本法有关商品商标的规定,适用于服务商标” 。因此 , 对于注册服务商标专用权也有刑法保护的必要 。因此 , 为了更好地保护注册商标权 , 我国刑法应作相应修改 , 明确将注册服务商标也纳入刑法的保护范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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