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政策原文 武汉市灵活就业人员自愿缴存使用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 二 )


灵活就业人员自办理销户提取之日起满3个月后方可再次办理自愿缴存登记手续 。
第三章 个人贷款
第十三条 灵活就业人员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购买首套普通自住住房时,可以申请我市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 。
首套普通自住住房的认定标准为:灵活就业人员家庭(含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在武汉市房产部门的信息系统中无住房信息,或者查询的房屋信息与拟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所购房屋为同一套住房的,且在武汉住房公积金信息系统中无贷款记录,认定为首套普通自住住房 。
第十四条 灵活就业人员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的条件:
(一)灵活就业人员及配偶持有合法身份证件,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年龄在18周岁(含)至法定退休年龄期间,即男性未满60周岁、女性未满55周岁;
(二)灵活就业人员设立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的时间超过12个月,且在贷款申请前的6个月内须连续逐月缴存住房公积金;
(三)灵活就业人员及配偶信用良好,同意授权受托银行和武汉公积金中心查询本人及配偶的个人信用报告,并符合武汉公积金中心《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信用审核标准》;
(四)灵活就业人员及配偶有稳定的经济收入和按时归还贷款本息的能力,且无影响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偿还能力的其他债务;
(五)购房合同签订时间在一年以内,首付款金额不少于购房总价的20%;
(六)同意用所购住房进行抵押担保,或者以国债、银行定期存单等公积金中心认可的有价证券作质押担保;
(七)《武汉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规定的其他条件 。
第十五条 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的可贷额度:
灵活就业人员的贷款额度实行限额管理,每笔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金额应当同时符合下列限额标准:
1.不得高于当年规定的贷款最高限额;
2.不得高于当年规定的贷款最高比例;
3.不得高于按照个人自愿缴存者住房公积金缴存时间和日均缴存余额综合确定的贷款额度;
计算公式为:贷款额度=个人自愿缴存者日均缴存余额×20倍×缴存时间系数 。
借款人缴存时间
缴存时间系数
6≤缴存时间≤12(次)
0.5
12﹤缴存时间≤24(次)
0.8
24﹤缴存时间≤36(次)
1.0
36﹤缴存时间≤60(次)
1.2
缴存时间>60(次)
1.5
灵活就业人员的可贷额度综合以上三项限额后取最低值 。
灵活就业人员的日均缴存余额计算方法为: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每日缴存余额之和除以统计期间天数所计算出的每天缴存余额的平均值 。其中:统计期间天数指从设立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之日起至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日的上月底期间的总天数 。
【附政策原文 武汉市灵活就业人员自愿缴存使用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灵活就业人员的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余额超过缴存余额一定比例时,武汉公积金中心可对上述计算公式中的贷款倍数进行适当调整,以防范流动性不足风险 。
第十六条 灵活就业人员的配偶如符合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贷款条件,可合并计算可贷额度,但合并计算后的可贷额度必须符合本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 。
第十七条 个人自愿缴存者办理的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贷款期限、贷款利率、贷款流程等均按我市现行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管理规定执行 。
第十八条 灵活就业人员在偿还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期间,应当继续履行住房公积金缴存义务,且月缴存额不得低于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时的月缴存额,住房公积金账户的留存余额不得低于本人在贷款申请前月缴存额的6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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