灵活就业人员
(一)灵活就业人员缴费基数及缴费费率
1.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2021年核定灵活就业人员(含个体经营、非全日制、新就业形态等从业人员)缴费基数时,为方便参保人员缴费核定,特设十个档次:一档按2019年自治区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和2020年自治区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的算术平均值6016元的60%核定,二至十档分别按2020年自治区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6344元的60%、70%、80%、90%、100%、150%、200%、250%、300%确定,参保人员可自主选择缴费档次进行核定缴费 。根据《关于规范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自治区级统筹制度的实施意见》(内人社发〔2020〕37号)规定,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缴费比例为20% 。对2020年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自愿缓缴的灵活就业人员,可申请补缴2020年度基本养老保险,补缴基数在2021年的个人缴费基数上下限范围内自主选择 。
2.失业保险 “享受社会保险补贴”需缴纳失业保险的参保人员缴费基数按2020年自治区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6344元的60%核定,缴费费率为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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