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基金监管
第十四条定点医药机构应严格执行政策和服务协议规定 , 不得通过串换药品、串通病人伪造病历和检查资料等违规行为骗取医保基金 。构成犯罪的 ,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定点医疗机构违规为参保人员办理门特审核确认的 , 参保人员发生的相应门特费用 , 医保基金不予支付 , 由定点医疗机构承担 。
定点医药机构应当按规定为患者建立并妥善保存电子病历、在线电子处方、购药记录等信息 , 做到诊疗、处方、交易、配送可追溯、可监管 。
第十五条各级医疗保障部门加强对门特的监督管理 , 改进监管方式 , 切实做好门特的日常管理和重点监测工作 。加强门特与住院保障的衔接 , 推动合理诊疗和科学施治 。
第五章附则
第十六条省医疗保障部门根据医保基金支付能力、医学技术发展等情况 , 对病种范围、待遇标准、管理服务等适时进行调整 。
第十七条门特异地就医相关规定另行制定 。
第十八条本办法由广东省医疗保障局负责解释 。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2021年1月1日实施 , 有效期3年 。此前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 , 以本办法为准 。
附件:广东省门诊特定病种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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