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版 上海市筹公租房准入资格申请审核实施办法( 三 )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四条(申请人信息的限制使用)
申请人提供的相关信息仅限区受理机构和各级住房保障机构在公共租赁住房准入资格审核过程中使用 。除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情形外,区受理机构和各级住房保障机构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申请人相关信息 。
第十五条(社会监督)
各级住房保障机构应当设立电话、信箱、电子邮箱等,接受公民、新闻媒体和其他社会组织对公共租赁住房准入资格申请审核工作的监督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反本实施办法规定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投诉 。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处理申请审核过程中的违纪违法行为,并向社会公开处理结果 。
第十六条(参照实施)
各区统筹供应的公共租赁住房项目,准入资格申请审核可参照本办法执行;项目实施供应之前,准入标准应报市房屋管理局备案 。
第十七条(实施日期)
本办法自2021年7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 。《市筹公共租赁住房准入资格申请审核实施办法》(沪房规范〔2017〕1号)同时废止 。
相关附件:
■ 关于印发《市筹公共租赁住房准入资格申请审核实施办法》的通知.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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