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就业补助补贴汇总( 四 )


(一)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奖励补贴
补贴对象: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的各类用人单位,公益性岗位除外 。
补贴标准:单位与就业困难人员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劳务协议),并缴纳社会保险费,履行合同(协议)满6个月后,按每招用1人给予一次性奖励2000元 。
(二)招用高校毕业生奖励补贴
补贴对象:招用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的小微企业或社会组织 。
补贴标准:单位与补贴对象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履行合同满6个月后,按每招用1人给予一次性奖励2000元 。
(三)职业介绍补贴
补贴对象:免费介绍农村劳动力和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到企业就业(介绍成功就业,应具备有效的介绍佐证材料),取得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的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以下简称人力资源服务机构) 。
补贴标准: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介绍农村劳动力和城镇登记失业人员成功就业,单位与介绍对象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劳务协议),并缴纳社会保险费,履行合同(协议)满1个月后,按每介绍1人给予一次性补贴500元执行 。职业介绍补贴不得重复享受,每年只能享受一次 。
(四)外出务工奖补
补贴对象:农村低收入家庭劳动力 。
补贴标准:对于连续外出务工6个月以上的,给予每人每月300元的务工奖补,灵活就业累计满3个月(每月至少20天或月务工收入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以上的,给予每人每月200元的务工奖补 。对于跨省外出务工的,给予每人每年不超过800元的一次性交通补助;对于省内县外务工的,给予每人每年不超过200元的一次性交通补助 。
(五)职业培训伙食交通补贴
补贴对象:农村低收入家庭劳动力 。
补贴标准:对参加就业技能培训和创业培训的农村低收入家庭劳动力,培训期间线上培训按5元/学时·人、线下培训按50元/天·人的标准给予伙食交通补助 。
(六)就业创业典型奖励
主要用于我省“农民工创业典型”“农民工优秀劳务带头人”等就业创业典型奖励,先进典型奖励最高不超过10000元 。
九、就业创业服务补助
用于加强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服务能力建设、政策宣传、信息网络系统建设及维护、公共就业创业服务机构及其与院校开展的招聘活动和就业创业服务,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管理流动人员(含城镇登记失业人员)人事档案设备购置、档案装订和整理、电子档案扫描等补助,对创业孵化基地、人力资源服务、就业见习基地给予奖励和补助,以及用于向社会购买创业大赛、劳动力就业数据信息采集、网络招聘、就业补助资金第三方绩效评估、政策研究等基本就业创业服务成果 。具体补助标准由各级财政部门和人社部门结合实际确定,其中:
(一)公益性招聘会补助
补助对象:举办公益性招聘会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和大中专院校 。不包含政府购买服务的,承担政府举办公益性招聘会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 。
补助标准:人力资源服务机构针对各类群体举办的公益性招聘会以及大中专院校针对毕业生举办的校园招聘会,组织20家以上用人单位进场招聘并提供200个以上就业岗位的,给予不超过5000元一次性补贴;组织40家以上用人单位进场招聘并提供400个以上就业岗位的,给予不超过10000元一次性补贴;组织80家以上用人单位进场招聘并提供800个以上就业岗位的,给予不超过15000元一次性补贴 。
(二)创业孵化基地运营奖励补助 。主要用于创业孵化基地一次性扶持补贴、租金补贴、入驻奖励等 。具体标准市县可结合实际情况制定 。
(三)人力资源服务补助 。主要用于支持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建设 。具体标准市县可结合实际情况制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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