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泉市矿区加强养犬管理的措施( 二 )


犬只免(检)疫证件和犬牌按一犬一证、一犬一牌核发,有效期为一年 。犬牌应戴在犬的颈部 。经批准养的犬只进行登记注册后,每年必须按时进行年检,检验证明交由所在社区(村)办理免(检)疫证件和犬牌 。逾期不年检的,视为无证犬 。免(检)疫证件、犬牌毁损或者遗失的,养犬人应当在十五日内补办 。禁止伪造、涂改、冒用、转让、买卖免(检)疫证件和犬牌 。
第七条转让、买卖已登记注册犬或已登记注册犬死亡的,应当在一个月内到所在社区(村)办理过户或注销手续,继续养犬的,应重新办理有关手续 。
第三章养犬行为规范
第八条养犬人携犬外出时,要遵守下列规定:
(一)使用犬绳、束链、牵引带等工具对其约束,并主动避让老年人、残疾人、孕妇和儿童;
(二)乘坐电梯或者在人员密集场所,应当采取戴嘴套、怀抱、装入犬袋等防护避让措施;
(三)即时清除犬粪 。
第九条禁止养犬人、携犬人有下列行为:
(一)饲养烈性犬和大型犬(工作犬、导盲犬除外);
(二)占用公共区域养犬;
(三)携犬(工作犬、导盲犬除外)进入机关、学校、幼儿园、医院、公园、影剧院、体育场馆、展览馆等公共场所;
(四)携犬(工作犬、导盲犬除外)乘坐公共交通工具;
(五)随意扔弃犬只尸体 。
第十条犬吠影响他人正常生活的,养犬人应当采取措施予以制止 。犬只伤害他人的,养犬人应当立即将被伤害人送至医疗机构诊治,并支付医疗费用 。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违反本措施规定,由相关部门依照《阳泉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阳泉市黑热病防治规定》《阳泉市养犬管理办法(试行)》(阳政办发〔2019〕66号)等法律、法规对养犬人及养犬行为责令限期整改;拒不改正的,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
第五章附则
【阳泉市矿区加强养犬管理的措施】第十二条本措施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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