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制度
现行金融仲裁制度与普通仲裁制度并没有本质区别 。其运行机制都为双方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 , 当纠纷发生后 , 据此申请仲裁 。相较于其他非诉纠纷解决方式 , 仲裁结果具有法律认可的效力 。
但同时 , 仲裁制度并不能适用于金融消费纠纷领域普遍存在的部分侵权纠纷 , 这导致了仲裁制度的适用具有一定的局限性 。
在实践中 , 数字金融消费纠纷通常按照普通金融纠纷进行仲裁 , 自贸仲发布《金融争议仲裁规则》以来 , 各地金融消费纠纷仲裁向着专业化的方向发展 。
上海、成都、济南等地仲裁委都下设了金融仲裁院开展金融仲裁工作 。
除此之外 , 线上仲裁模式也逐步在全国范围内推广 , 宁波、广州等地已相继建立起线上仲裁平台 。仲裁制度专业化、便捷化的发展方向顺应了金融市场发展潮流 , 仲裁规则及仲裁流程有待在实践中进一步细化 。
诉讼制度
上海在2008年组建了我国首个金融法庭 , 之后国家又相继在一些金融业较为发达的地区成立金融法院试点 。
在此之前 , 数字金融消费纠纷一般都被归为普通民商事纠纷在法院解决 , 直至经济发展到一定程度后 , 国家逐渐将专业审判重视起来 , 此后陆续开展建设金融法院的进程 。
数字金融消费纠纷在这些地区归为金融纠纷 , 从而接受金融法庭或者金融法院的管理 。然而在还未设有金融法院的地区 , 大量的数字金融消费纠纷的审判仍由普通的民商事审判团队进行 。
结语
当发生数字金融消费纠纷后 , 需要在倾斜保护原则的指导下 , 实现双方权益的对等回归、多元化的纠纷解决机制有助于化解体量庞大的数字金融消费纠纷 , 促使数字金融稳健发展和社会稳定运行 。
目前 , 我国已经形成以协商、投诉、调解、仲裁、诉讼为主不同层级的纠纷解决机制 。在由协商至诉讼的运行过程中 , 呈现出纠纷数量递减而法律效力递增的特点 。第一层级为协商 , 它的主要特点是自行消解、灵活便捷 , 这种方式往往应用于体量最大、法律关系相对简单的数字金融消费纠纷 。
第二层级为投诉 , 是指金融消费者通过各类途径向设有相关部门的金融服务提供者内部或监管部门进行投诉 。
第三层级为调解和仲裁 。第四层级为诉讼 , 其中包括诉讼调解和司法裁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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