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保险合同的当事人 人身保险合同属于什么合同( 二 )


本案中,被保险人虽系投保人的孙子,但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并未将爷爷(奶奶)为无无民事行为能力的孙子(孙女)投保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人身保险作为除外情形 。因此,对该保险合同的审查,依据《保险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原告章某为其孙子投保的人身保险合同约定了以被保险人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违反了法律强制性规定,应当认定为无效合同,保险人已经收取的保费应返还给投保人 。
三、因过错导致的损害赔偿问题
本案经依法释明,投保人放弃要求保险人赔偿损失 。然而,此案中保险人对保险合同的无效后果明显存在更大的过错责任 。因为相对于投保人而言,保险人对保险法规以及行业规范更为了解 。投保时,保险人有义务依据法律法规以及行业规范对投保人与被保险人的关系、被保险人是否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等问题进行审查 。因此,投保人如要求保险人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人民法院在综合分析双方当事人过错程度后,对投保人主张的合理损害赔偿应予以支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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