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面放开计划生育最新政策 计划生育条例有哪些( 三 )


交通枢纽、大型旅游景点等公共场所和女职工较多的用人单位 , 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置母婴设施 , 为婴幼儿照护、哺乳提供便利条件 。
第二十条 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 , 夫妻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并持有《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 , 继续享受下列优待:
(一)从领证之月起到子女十四周岁止 , 每月发给五至二十元的独生子女保健费 。夫妻双方均有工作单位的 , 由双方工作单位各负担一半;一方有工作单位 , 另一方没有工作单位的 , 由有工作单位一方的工作单位支付;夫妻双方均无工作单位的由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支付 , 所需费用由计划生育扶助保障经费分担 。
(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分配集体经济收益、征地补偿费时 , 对独生子女家庭增加一人份额;在划分宅基地、扶持生产、介绍就业等方面 , 对独生子女家庭给予照顾 。
(三)有关部门和单位根据实际情况 , 对独生子女就学、就医、就业以及就业培训等方面给予优待 。
(四)各级人民政府和独生子女父母所在单位或者村(居)民委员会规定的其他奖励与优待 。
独生子女父母年满六十周岁 , 因病住院治疗期间 , 其子女每年可累计享受十五天的独生子女父母护理假 , 视为出勤 。
第二十一条 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 , 以及农村生育两个女孩的夫妻 , 达到规定的年龄时 , 按照规定享受相关奖励待遇 。
计划生育特困家庭和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独生子女意外伤残、死亡的 , 由人民政府按照规定发给扶助金 。人民政府兴建的养老机构应当优先保障服务需求 , 指定的医疗卫生机构应当优先提供便利医疗服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为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确定帮扶联系人 , 及时沟通情况 , 了解需求 , 提供必要的帮助 。
人民政府兴建的养老机构在接纳有子女的老人时 , 对独生子女父母和农村生育两个女孩的父母给予优先优惠 。
第二十二条 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后生育子女的 , 自子女出生之月起注销其《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 停止享受相关奖励优待 。
第二十三条 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免费享受下列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一)发放基本避孕药具;
(二)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及其技术常规规定的各项医学检查;
(三)放置、取出皮下埋植剂术及其技术常规规定的各项医学检查;
(四)输卵管绝育术、吻合术及其技术常规规定的各项医学检查;
(五)输精管绝育术、吻合术及其技术常规规定的各项医学检查;
(六)人工终止妊娠术及其技术常规规定的各项医学检查;
(七)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的治疗 。
前款所需经费在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经费中列支 , 其中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或者生育保险政策规定的 , 在基本医疗保险或者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 。
第二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对农村实行计划生育的家庭在开展小额贷款、项目开发、科技扶持、以工代赈、帮扶助教和社会救济等方面给予优待 。
第二十五条 经县级以上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鉴定专家组鉴定属于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的 ,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供免费治疗和特别扶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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