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纳税人应当在矿产品的开采地或者海盐的生产地缴纳资源税 。
十一、海上开采的原油和天然气资源税由海洋石油税务管理机构征收管理 。
十二、本公告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煤炭资源税改革的通知》(财税〔2014〕72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原油 天然气资源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3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稀土 钨 钼资源税从价计征改革的通知》(财税〔2015〕52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进资源税改革的通知》(财税〔2016〕53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税改革具体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54号)同时废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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