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工伤认定情形( 二 )


2.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 。
3.作出工伤认定决定需要以司法机关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结论为依据的,在司法机关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尚未作出结论期间,作出工伤认定决定的时限中止 。
4.职工及其近亲属或其所在单位对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作出的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的决定或工伤认定结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对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 。

推荐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