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罕见病高额自费药品费用保障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 , 被保险人经无锡市(含江阴、宜兴)二级及以上医院的指定专科医 生诊断患有《医惠锡城罕见病高额自费药品目录》内特定罕见病 , 在无锡市(含江阴、宜兴)二级及二级以上医院门诊或无锡市(含江阴、宜兴)具备药品销售资质的药店购买和使用符合《医惠锡城罕见病高额自费药品目录》中药品且符合该药品限用约定范围内的药品费用 , 保险公司对其发生的药品费用 , 扣减年免赔额后 , 无罕见病既往症人群按50%给付保险金 , 罕见病既往症人群按 20%给付保险金 。保险公司对被保险人给付罕见病高额自费药品费用保险金总额以 80 万元为限 。当一次或累计赔付罕见病高额自费药品费用保险金金额达到80万元时 , 保险公司对该被保险人的该项保险责任终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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