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补充侦查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补充侦查指的是为案件的处理提供足够的证据资料,在原有侦查工作的基础上,对原有侦查工作的不足或薄弱部分重新进行侦查 。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 , 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法庭审判所必需的证据材料;认为可能存在本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可以要求其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作出说明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 , 也可以自行侦查 。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 。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 。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对于二次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 , 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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