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防控非洲猪瘟指挥部办公室关于非洲猪瘟防控期间规范我省生( 二 )


三、出岛种(仔)猪监管方面
调运出岛的种猪、仔猪分辞按照《跨省调运乳用种用动物产地检疫规程》、《生猪产地检疫规程》、《农业农村部关于规范生猪及生猪产品调运活动的通知》(农牧发﹝2018﹞23号) 请求实施非洲猪瘟检测和检疫出证 。出岛种猪除检测非洲猪瘟外,其他需要进行实验室检测的动物疫病要按规定进行检测,其检测结果要符合请求 。
出岛生猪及生猪产品的有关企业要与输入地动物卫生监督部门提前联系,输入地另有其他相关请求的,按其请求执行 。
四、其他有关请求
(一)出岛生猪及生猪产品的相关企业要切实落实防疫主体责任,严厉开展非洲猪瘟自检排查,配合做好出岛备案工作 。备案后,企业要向市县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做出允诺,并签订允诺书(见附件2) 。对因企业提供虚假材料、未主动开展自检排查、不按规定开展实验室检测等造成不良后果的,依法追究企业责任,从严从重处罚 。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和后果,由企业承担 。情节严重的,移交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
(二)属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官方兽医受理检疫申报时,要查验出岛生猪企业运输车辆备案表和车辆GPS定位情况、瘦肉精检验报告单、口蹄疫检验报告单、非洲猪瘟检验报告等有关资料,符合条件的,根据《生猪产地检疫规程》实施检疫出证 。出岛生猪运输启运前,有关企业要配合官方兽医做好生猪运输路线设置、车辆铅封工作 。铅封编码要在出岛检疫证明中备注 。
(三)出岛车辆必须符合农业农村部第79号公告规定 。车辆应按指定路线行驶(路线1:东线高速和中线高速→绕城高速永兴互通→椰海大道→长彤路→滨海大道→新海港或南港;路线2:西线高速→老城镇迎宾大道→滨海大道→新海港或南港),并通过指定港口(粤海铁路南港、新海港)出岛 。出岛生猪运输途中不得无故停留,不得变更目的地,不得装(卸)载或抛弃病、死、残猪;承运人应在装载前、卸载后对车辆进行彻底消毒 。出岛车辆要主动接受、配合省际动物卫生监督检查立的监督检查 。
(四)各市县动物卫生监督部门要切实依据相关检疫规程实施生猪及生猪产品的检疫出证工作,强化出岛生猪及生猪产品、运输车辆的查验、监管及消毒,严防出岛生猪及生猪产品违法违规调运 。
本通知在执行过程中的有关问题和建议,请及时与省农业农村厅联系 。
联系人及联系电话:胡琳,15501862719;牟爱生,13698972759 。
附件:1.出岛生猪企业备案所需材料清单
2.企业出岛生猪及生猪产蒲嵝诺书
【海南省防控非洲猪瘟指挥部办公室关于非洲猪瘟防控期间规范我省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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