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代驾司机之死:熬夜接7单后,他猝死在儿子出生前一周( 二 )


“哪怕从2022年8月24日晚8点出门算起,到第二天6点5分猝死,我哥实际熬夜工作长达10个小时 。”吴英说 , 订单还显示,前一天,即8月24日,他结束订单的时间为凌晨4点44分 。
东莞市中西医结合医院出具的死亡证明显示,吴庆成死亡原因为猝死 。

一个代驾司机之死:熬夜接7单后,他猝死在儿子出生前一周


采访人员了解到,代驾平台为代驾司机提供意外伤害保险服务 。据吴英介绍,在每一单的代驾中,平台会从费用中扣除一些费用以投保 。该保险承担代驾司机因意外伤害事故导致的身故、残疾、医疗保险责任,但“猝死”不在其列 。
是否因劳动强度过大致猝死等成一审焦点
今年6月27日 ,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出具的(2023)粤1972民初4453号《民事判决书》(以下简称《一审判决书》)显示,该院经审理认定,死者吴庆成与被告外企德科公司之间为劳务合同关系,被告外企德科公司雇佣死者吴庆成做代驾司机,使用滴滴代驾业务APP进行接单 。外企德科公司与珺豪公司系服务合同关系 , 即外企德科公司委托珺豪公司招募司机、管理以及培训司机等 。一审判决书同时确认,从2022年8月24日晚8时到8月25日早上吴庆成死亡时,他一共跑了7单代驾 。
一个代驾司机之死:熬夜接7单后,他猝死在儿子出生前一周


不过,此案在审理过程中存在不少争议——
首先是吴庆成当时是否处于提供劳务时间的状态?
原告吴庆成的家人认为 , 吴庆成死亡时正处于为被告外企德科公司提供劳务的时间,理由是:吴庆成死亡前后手机一直处在代驾接单状态;吴庆成死亡时穿着代驾的工衣 。外企德科公司则认为,吴庆成手机处于接单状态以及穿着工衣不代表吴庆成在提供劳务,其主张“代驾司机提供劳务的时间应当从接单开始至接单结束 , 期间未接单的时间不应记作劳务状态” 。吴庆成的家属则认为,吴庆成没有退出滴滴代驾登录系统,也就是其还在寻单或等待平台派单的工作状态,这应属于提供劳务的时间 。
对此,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认为 , 由于没有证据显示双方约定上班期间的计算方法,鉴于代驾司机工作性质的特殊性,作为用人单位应当对代驾司机的工作时间计算方法进行约定,但其未能进行约定的,应承担不利后果,结合吴庆成死亡时手机一直处于接单状态以及穿着工衣的情况,本院认定吴庆成死亡时应当处于提供劳务的时间 。
其次是吴庆成猝死的原因 , 是否因劳动强度过大而导致?
吴庆成的家人认为,从2022年8月24日晚20时许至吴庆成死亡时,他连续接了7单,连续工作导致其精神疲惫 。此外 , 外企德科公司对吴有业绩考核,不合格就开除且不能自由上下线,有罚款开除风险 。外企德科对此不认可,其认为,每单结束到下单开始期间,吴庆成综合起来有3个小时可以休息 , 且吴庆成可自主选择接单,公司并未有考核业绩的制度 。
吴英给红星新闻提供了其哥哥从事代驾的相关资料以及案发前其哥哥的工作状态显示,诸如双方签的《劳务服务协议》显示,“甲方(外企德科)有权根据经营需要以及乙方(代驾司机)的能力和表现,调整乙方的劳务工作内容及劳务报酬” 。
被告滴滴出行公司、滴滴出行网络公司则在一审答辩中称,其非本案适格被告 。原因是有两点:首先,本案中,原告没有有效证据证明两被告(滴滴出行公司、滴滴出行网络公司)与吴庆成以及代驾业务之间存在任何关系,故要求其承担本案责任无事实依据;其次,“滴滴出行APP”是综合出行平台,不同业务由不同主体运营 , 而其只是为网约车用户及网约车服务公司提供信息技术服务,与案涉代驾业务无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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