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对批准享受病残津贴的人员,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向申请人本人或其监护人(代理人)发放《领取病残津贴须知》,一次性告知有关管理、发放、复查、认证等具体要求 。
(四)病残津贴发放
1、病残津贴参照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发放管理办法,实行按月社会化发放 。
2、对符合享受病残津贴的参保人员,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自批准的次月起,通过社会保障卡发放病残津贴 。社会保障卡发生变更、遗失、损毁的,病残津贴领取人员本人或监护人(代理人)应及时主动向社保卡发放主管部门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如实申报 。
(五)领取资格认证
1、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对领取病残津贴人员参照养老(工伤)保险定期待遇领取资格认证办法,每年实行一次网络认证或委托认证或上门认证 。
2、实行委托认证的,应由领取病残津贴人员本人或监护人(代理人)出具委托认证书,受托人持本人身份证、委托书、委托人社会保障卡到为其发放病残津贴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或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授权的乡镇(街道、社区)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窗口办理认证;实行上门认证的,应由2-3名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或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授权的乡镇(街道、社区)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窗口工作人员前往领取病残津贴人员家中办理 。
3、办理认证时,领取病残津贴人员本人和监护人应予配合 。
4、领取病残津贴人员劳动能力恢复或死亡的,其监护人应主动在5个工作日内向人社行政部门和发放病残津贴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报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做好确认登记备案 。
(六)劳动能力复查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对领取病残津贴人员实行动态管理,自批准领取的次月起,每3年会同劳动能力鉴定机构对领取病残津贴人员组织一次劳动能力复查 。劳动能力鉴定机构应在作出复查鉴定结论的5个工作日内,将鉴定文书送达被鉴定人员,并交换至人社行政部门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
(七)病残津贴终止与暂停
1、领取病残津贴人员经复查鉴定为非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或死亡或达到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从其符合上述情形的次月起停止发放病残津贴 。
2、领取病残津贴人员不按要求参加复查鉴定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暂停发放病残津贴 。
3、对由于各种原因多领、冒领的病残津贴,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依法予以追回 。
(八)档案管理
人社行政部门、社保经办机构与劳动能力鉴定机构之间要实现信息交换共享 。各级社保经办机构应在现行业务经办信息系统中增加“病残津贴”模块,通过信息系统经办业务、存储病残津贴所涉数据信息 。办理病残津贴业务形成的档案资料应作电子化处理,按待遇类管理 。
本规程自2017年1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21年12月3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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