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认定标准及赔偿标准 工伤认定标准及赔偿( 四 )


不足5年 , 按照全额的80%支付;
不足4年,按照全额的60%支付;
不足3年,按照全额的40%支付;
不足2年,按照全额的20%支付;
不足1年,按照全额的10%支付 。
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者按照规定办理退休手续的,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
(四)
停工留薪期工资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 , 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 。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 , 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 。
注:停工留薪期工资标准实践中主流做法是按照工伤前12个月平均工资确定 。
计算停工留薪期原工资福利时是否包括加班费,实务中各地有不同的做法 。
比如,广东高院《关于劳动人事争议仲裁与诉讼衔接若干意见》(2018)七、在工伤停工留薪期内,劳动者的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工伤停工留薪期工资应按劳动者工伤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包括加班工资)支付 。
《上海高院民一庭调研与参考》(〔2014〕15号)倾向认为,停工留薪期工资待遇性质上属于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所获得的报酬,而加班费是劳动者提供额外劳动获得的收入 , 不属于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范畴,且在停工留薪期内也不可能发生加班的事实 , 故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不应包含加班工资 。如有证据证明用人单位恶意将本应计入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项目计入加班工资 , 以达到减少正常工作时间工资计算标准的,则应将该部分“加班工资”计入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计算范围 。
(五)
停工留薪期护理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
如果单位未安排护理,则由单位支付护理费 。护理费标准如何确定?各地并无统一做法 。
比如,《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间生活不能自理需要护理的 , 由所在单位负责 。所在单位未派人护理的,应当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向工伤职工支付护理费 。
(六)
评残后的护理费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 , 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 。
生活完全不能自理
社平工资×50%
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
社平工资×40%
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社平工资×30%

(七)
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食宿费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规定,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以及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 基金支付的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 。
(八)
医疗费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规定,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
超出目录及服务标准的医药费由工伤职工还是用人单位承担,目前实践中各地存在不同做法 , 多数地区的做法是用人单位不承担 。比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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