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镇(办)民政工作机构对申请材料初审后,报县(市、区)民政部门进行审批并发放奖励费用 。
第五章 保障机制
第九条 各县(市、区)要采取多种有效形式,积极宣传和引导群众自觉接受节地生态安葬方式 。
第十条 各县(市、区)要大力推进节地生态安葬设施建设,重点加强公益性生态公墓和骨灰堂建设 。公益性生态公墓建设统一规划,统一管理、统一收费、统一墓型 。
第十一条 各经营性公墓应划定一定区域,建设节地生态安葬墓区 。新审批的经营性公墓应建设不低于总用地面积20%的节地生态安葬墓区 , 现有经营性公墓应逐步建设不低于总用地面积10%的节地生态安葬墓区 。墓区绿化覆盖率达到60%以上 。
第十二条 节地生态安葬奖励资金以县(市、区)筹措为主,省市按以奖代补的形式适当补助 。节地生态安葬奖励资金由市、县(市、区)民政部门向本级财政部门申请列入年度政府预算 。
第十三条 民政、发改、住建、自然资源、财政等部门按照《关于进一步推动殡葬改革促进殡葬事业发展的指导意见》(民发〔2018〕5号)要求,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加强节地生态安葬奖励政策完善与宣传,基础设施建设规划编制与实施 , 奖励资金筹措、监管和发放等项工作 。
第十四条 各殡葬服务单位要完善规章制度,强化职工教育培训,提高人文关怀,优化服务环境,主动为群众提供方便快捷、适应不同层次需求的祭奠场所和节地生态安葬服务内容 。
第十五条 各殡葬服务单位要按照《殡葬服务单位业务档案管理办法》规定,建立节地生态安葬档案管理制度,实行统一管理 。归档资料应当齐全完整、图文清晰 。档案资料使用严格落实有关规定,保护逝者隐私 , 保证档案安全 。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出具虚假火化、骨灰安葬或存放证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骗取、套取节地生态奖励资金 。
第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丧属领取奖励资金后,允许发生留坟、树碑、骨灰装棺再葬等行为 。
第十八条 对违反第十六条、第十七条之规定的单位及个人,由民政部门依法责令退还奖励资金,纠正违规留坟、树碑、骨灰装棺再葬等行为,并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及个人责任;构成违法犯罪行为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咸阳市民政局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
【征求意见稿 2022咸阳市节地生态安葬奖励办法】附件下载:咸阳市节地生态安葬奖励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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