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实施办法( 二 )


【石家庄市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实施办法】第十五条 被保险人、投保人、承办机构之间发生有关大病保险争议时,通过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的,可提请仲裁或向经办机构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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