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山东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第三十九条之规定,从事房屋租赁的中介机构和从事职业介绍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应当自介绍成功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 , 将房屋出租人、承租房屋的流动人口或者雇主、受雇流动人口的基本情况报告公安派出所 。违反本办法,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对法定代表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 , 处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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