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益组织诉亚洲最大露天铜矿环境污染案将开庭二审( 二 )


论文《德兴铜矿低品位矿石堆浸场与大坞河流域土壤重金属元素形态的环境特征》(地质学报2007年第5期)显示德兴铜矿地区的环保设施运行效率不高,做不到对所有的酸性废水进行处理后排放,因此祝家村废石场的酸性废水就通过排放、渗漏等方式排入大坞河中 。导致铜矿下游污染严重 。
论文《江西省德兴铜矿矿区重金属元素的环境效应》(地质学报2008年第4期)指出德兴铜矿酸性水库排出口酸性水中Cu元素含量是国家三级水标准的40倍以上,Zn元素含量是国家三级水标准的10倍,Cd元素含量是国家三级水标准的9.6倍,外排的酸性水可能是造成大坞河污染的主要污染源 。
对此,景德镇市中院认为学术论文仅是学者的研究论述,不具有民事诉讼证据的基本属性要求,以此来主张具有环境侵权损害事实不能成立 。
环境数据显示被告铜矿多次超标排污
一审法院:个别项目,程度并非严重
结合一审原、被告举证、质证、陈述及法院认证,景德镇市中院认为德兴铜矿在2011年-2014年部分月份及季度存在PH值、总铜、悬浮物超标排放问题,如2012年第2季度大坞头排放点总铜超标倍数0.3,2013年9月大坞头排放点PH值超标、11月悬浮物超标倍数3.9等 。“但对比该时期国控重点污染源废水、重金属废水监测项目而言 , 该超标仅为个别项目,程度并非严重,亦无证据证实德兴铜矿为此受到相应处罚 。”
“同时,该时期德兴市环境监测站乐安河水质监测报告及江西省《环境质量月报》显明,德兴市乐安河省控断面水质及乐安河戴村国控断面水质评价均达到III类(良好)以上标准,即未有生态环境公共利益的致损,并且该时期段距今时间较久,客体的水环境处于不断变化之中,而非固定不变状态 。故不应由此认定德兴铜矿对大坞河、乐安河及其沿岸的生态环境实施了环境侵权违法行为 。”景德镇市中院称 。
对于多元智能研究所提交的其他拟证德兴铜矿超标排放废水造成严重后果的证据,景德镇市中院分别以数据非由环境保护行政职能机关提供;网络报道缺乏直接证据证实;检测报告是复印件,无检测机构以及鉴定人员资质材料等理由认为无法证实拟证目的 。
综合一审认定事实景德镇市中院认为,原告多元智能研究所主张的德兴铜矿、江铜股份的环境侵权违法行为不能成立,原告的诉讼请求不能成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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