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主账户人为家庭成员缴纳城乡居民医保费以及购买商业医疗保险产品等费用,由家庭成员参保地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划扣 。涉及省内跨统筹地区发生的费用 , 由市医疗保障经办机构按月对账和清算 。
3.规范职工医保个人账户家庭共济的会计核算工作 , 在职工医保个人账户基金支出中的其他支出下设“家庭共济支出”子科目 。各地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应与当地财政部门对接,确保资金及时划拨 。
4.家庭成员必须持本人医保卡(或医保电子凭证)就医,对参保人员通过虚构家庭成员关系等情形违规享受家庭共济待遇的,各地医疗保障部门应当立即停止相关当事人家庭共济待遇 , 追回使用的医保基金,并按照《社会保险法》《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处理 。
5.家庭共济关系发生变化后,因主账户人未及时变更引起的家庭共济资金损失风险的 , 由主账户人承担 。
五、其他
1.本通知所称职工医保个人账户历年结余资金,是指在医保年度末清算后,按规定结转至个人历年账户的资金 。
2.本通知自2023年2月1日起施行 , 之前规定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以本通知规定为准 。
苏州市医疗保障局
苏州市财政局
【2023苏州职工医保个人账户家庭共济政策原文】2023年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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