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补助政策( 二 )


第十二条参保人员享受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补助待遇条件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保持一致 , 按规定不能享受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人员,不能单独享受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补助待遇 。
第十三条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补助筹资水平、保障范围、待遇标准等由市医疗保障局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基金运行情况,经报请市政府同意后适时调整 。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关于印发〈大连市城镇企业职工高额补充医疗保险试行办法〉的通知》(大政发〔2000〕102号)同时废止 。
附《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连市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补助管理办法的通知》政策解读
为贯彻落实《关于印发辽宁省贯彻落实医疗保障待遇清单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辽医保发〔2021〕9号)等文件要求,对我市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补助政策进行了修订完善 。主要有以下方面的政策调整:
一、调整了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补助的筹资标准 。筹资标准由每人每年24元调整为: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分别按0.2%和0.1%缴费;灵活就业人员按0.3%缴费;领取失业金人员由个人按0.3%缴费;享受医疗保险退休待遇人员按照每人每月定额5元缴费 。同时,为不增加用人单位缴费负担,生育保险缴费费率将同步由1.2%下调至1%,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缴费费率也将同步由6%下调至5.8% 。上述缴费标准分三年逐步实施,至2025年1月1日调整到位 。
二、进一步提高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补助待遇标准 。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补助保障模式发生转变,由保障参保人员超职工基本医保限额(25万元)以上费用向保障参保人员年度个人负担一定标准(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起付标准)以上费用转变 。保障模式转变后,我市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补助受益面和保障水平均有较大提升 。具体待遇标准为: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补助起付标准为上年度本市居民可支配收入的25% 。起付标准以上费用实行分档支付,0至5万元(含5万元)部分补助75%;5万元至10万元(含10万元)部分补助80%;10万元以上部分补助85%,且不设置年度支付上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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