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公积金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提取指南( 二 )


5.申请材料应当提供原件(特别说明是复印件的除外) 。
6.已办理西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公积金贷款的借款人及其配偶,其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应当优先用于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在贷款未还清前不予受理建房、大修住房原因提取公积金 。
7.公积金中心对于无法立即确认,需要进一步核实的,有权要求职工补充材料或采取面谈、实地复查或向相关部门核实等方式审核,相关部门应予配合 。申请材料无法核实的,中心可作出不准予提取的决定 。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做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准予提取的,按照规定办理提取手续
六、办理地址
公积金提取业务委托银行网点(具体位置可点击中心网站“业务网点”查询)
七、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029-12329或029-89650801
八、附件下载
公积金提取(转移)委托书-空表.doc
【西安公积金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提取指南】公积金提取(转移)委托书-示范文本.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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