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关于进一步优化新建商品住房销售价格申报管理的通知( 二 )


??? 四、规范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行为
开发企业取得商品住房预售许可证或现售备案证书后 , 应在10日内一次性公开全部销售房源 , 并严格按照申报价格明码标价对外销售 。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实行一套一标 , 统一采用由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监制的《东莞市商品房销售价目表》(附件2)和《东莞市商品房销售相关信息公示表》(附件3)式样 , 房地产开发企业自行制作 , 并在商品房销售场所醒目位置进行公示 , 有条件的可同时采取电子信息屏、多媒体终端或电脑查询等公示方式 。采取上述多种方式明码标价的 , 标价内容应当保持一致 。
??? 五、强化房地产企业价格行为主体责任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切实履行企业主体责任 , 依法依规诚信经营 , 严格遵守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相关规定 , 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销售商品房 , 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 , 不得通过捏造或者散布涨价信息等方式恶意炒作、哄抬房价 , 不得以“毛坯报建和验收、精装报价及交付”等方式规避住宅户内装修监督管理 。相关职能部门加大市场巡查检查及监管执法力度 , 联合开展专项治理 , 依法严肃查处开发企业违法违规行为 , 并视情节严重程度采取约谈企业负责人、公开通报、暂停商品房销售、降低预售款监管等级等措施 , 进一步完善企业失信联合惩戒机制 。
??? 本通知自2020年3月5日起实施 , 东发改〔2016〕510号、东发改〔2017〕146号、东发改〔2017〕453号、东发改〔2018〕275号同时废止 。此前有关政策与本通知不符的 , 以本通知为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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